北方網消息:一施工現場負責人不顧民工生命安全,違章指揮作業,結果致兩名工人一死一傷。14日,天津河西區人民法院以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該負責人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今年43歲的劉某系薊縣人,2004年4月15日受僱於本市一家建築公司任施工現場負責人,主要負責由其公司承包的某排水配套工程施工現場的技術工作和安全工作。5月11日上午,劉某在安排民工溝槽開挖作業中,違反《建築安裝工程安全技術規程》第58條:“溝槽開挖至1.5米深度時,進入排板支撐”的規定,允許民工開挖溝槽至2米深後再進入排板支撐,因而發生溝槽坍塌事故,兩名正在進行排板支撐作業的民工被埋。後兩名民工被救出送醫。其中,民工劉某因擠壓胸腹部致機械性窒息死亡。民工盧某經醫院診斷爲左肩關節脫位,顏面部、右大腿、左髖部、左胸壁廣泛軟組織挫傷,經法醫鑑定,其損傷程度已構成輕傷。
法院審理後認爲,劉某目無國法,身爲施工現場負責人,違反規章制度,指揮工人冒險作業,發生一人死亡、一人輕傷的重大傷亡事故,其行爲已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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