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出臺《天津市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助學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試行),對高自考助學機構設立條件、申請程序、管理與監督等方面做了明確規定。今後自考助學機構的開辦資金不得少於80萬元,專業數應在3個左右,助學規模一般應達到300人以上。
“辦法”中所稱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社會助學機構(以下簡稱“自考助學機構”),是指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爲自學應考者提供學習條件和幫助,進行課程輔導和自學指導活動的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申請舉辦須取得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並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辦法”要求,自考助學機構的舉辦者年齡一般不超過70週歲。管理人員和教學工作具體負責人應有5年以上從事高等教育或自學考試工作的經驗,並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高級專業技術職稱。專、兼職教師隊伍相對穩定,與辦學層次、規模和開設專業相適應,機構必須和與兼職教師簽訂聘任協議。建立法人資產管理制度和財務、會計制度,應當配備有任職資格的專職會計、出納人員。
自考助學機構的開辦資金不少於80萬元。自考助學機構助學專業數應在3個左右,助學規模一般應達到300人以上。自考助學機構需有固定、獨立、相對集中的校舍,包括教室、實驗室(含實習場所及附屬用房)、學生宿舍、行政用房及其他用房。自籌資金建校的,可以租借具備以上條件的場所從事辦學活動,但須提供二年以上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賃契約。硬件條件包括與專業課程教學相關的計算機房、語音室、實驗室、實驗設備等,不具備條件的可以以合作或租借的方式予以補充,但須提供二年以上的合作或租借契約。
“辦法”規定,申請舉辦自考助學機構時,要提供申請報告,包括舉辦者、培養目標、辦學規模、辦學層次、辦學形式、辦學條件、內部管理體制、經費籌措與管理使用等內容。已取得辦學許可證的機構舉辦自學考試助學,可申請增設“自學考試助學”項及標明助學專業。
自考助學機構教育教學管理定期接受評估,評估結果將向社會公佈。評估不合格的限期整改,經整改仍不合格的撤銷辦學許可證上的“自學考試助學”項目,停止其自學考試助學活動。
申請合格的自考助學機構如在易地設置助學點,須經助學點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後方可進行教學活動。新增專業的助學,需經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後方可組織招生、進行教學活動。自考助學機構應建立教學管理、任課教師和參加助學考生檔案,並定期將助學專業(課程)、助學方式、任課教師情況、參加助學考生情況向審批機關備案。招生宣傳時,如在報紙、雜誌、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播發自考招生廣告、簡章,須向審批機關備案。
“辦法”還對自考助學機構不得出現的行爲予以界定,如違規由審批機關及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後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自考助學機構這些線不準碰
助學指導思想不正確,規章制度不健全或有章不循,管理混亂嚴重影響教育教學,產生惡劣社會影響的;提交虛假證明文件或者採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騙取辦學許可證的;發佈欺騙、誤導考生的虛假助學招生廣告、簡章的;僞造、變造、買賣、出租、出借辦學許可證的;擅自設立分支機構,超出批准助學的專業範圍或區域,易地進行助學活動的;非法編印、訂購、銷售、使用盜版教材、教輔讀物的;惡意終止辦學、抽逃資金或者挪用辦學經費的。
處理辦法
如違規由審批機關及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後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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