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10時,已有身孕近7個月的殷高燕坐在市一中院的刑事被告席上——坐着聽判決,在刑事被告人中還是首次。“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15年。”聽到判決,因家庭矛盾而殺死丈夫的殷高燕表示悔恨,並服從判決。主審法官告訴記者,根據殷高燕的情況,她將被監外執行,等分娩並哺乳期過後再予以收監。
丈夫凌晨遭襲
今年5月10日凌晨4時許,海淀區四季青鄉聯防隊員樑兆全在小屯橋南側路西蹲守時,看見一個抱小孩的婦女在路東由南向北跑。樑兆全攔住該婦女,問她出了什麼事,她神色慌張不說話,臉上還有血跡,後來她說自己砍人了。這名婦女就是殷高燕。
殷高燕隨後用手機報警,警方根據她的交代,在四季青鄉小屯村其家中,發現其丈夫範某躺在牀上,頭部有大量血跡,仍有呼吸,在牀的東南方位處發現一把斧子,即爲殷高燕作案的工具。
殷高燕今年27歲,戶籍爲河北省張北縣。投案後,她於5月11日被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故意殺人罪,經海淀檢察院批准,於6月7日被海淀分局逮捕,現押於海淀區看守所。該案被偵破後,因案情重大,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此案由海淀檢察院移送市檢一分院審查起訴。市檢一分院指控說,殷高燕於5月10日4時許,在海淀區四季青鄉小屯村家中,與其夫範某因離婚問題發生爭吵,後來殷高燕趁範某熟睡之際持斧頭向其頭部猛砸,致範某因開放性顱腦損傷後併發小葉性肺炎,經搶救無效死亡。殷高燕作案後向警方投案。市檢一分院認爲,殷高燕目無國法,因婚姻問題竟行兇殺人,致人死亡,犯罪性質惡劣,情節、後果特別嚴重,其行爲觸犯了《刑法》第232條之規定,已構成故意殺人罪。
被害人生前疑有外遇
曾經百般恩愛的一對夫妻,爲何會走到一被殺一坐牢的地步呢?殷高燕介紹了她和範某之間感情糾葛。
1995年殷高燕來京務工,1998年與北京人範某相識,相處幾年後兩人於2001年8月結婚,婚後居住在小屯村,2002年9月生下一個女兒。殷高燕說,婚初兩人感情尚好,但在2002年她懷孕期間,範某與吳某勾搭成奸,在她生下女兒兩個月左右,範某就提出離婚,她不同意,因爲當時快到春節了,範某沒有就離婚一事過多地糾纏她,但已經完全不負丈夫與父親的責任,甚至連一袋奶粉都不給孩子買。春節過後,範某索性搬到吳某的住處與其同居。此後,吳某經常打電話謾罵污辱她,騷擾她和女兒的生活,街坊鄰居告訴殷高燕,吳某曾經找到家裏來,幸好她出門在外沒有碰上。
去年9月,吳某的丈夫雷某找到殷高燕,告訴她自己是軍人,範某與吳某通姦是破壞軍婚。商議之後,他們來到範某與吳某同居的住所,將他倆當場抓住。範某害怕殷高燕告他破壞軍婚,就寫了一份保證。殷高燕保管的這份保證書中稱:“高燕知道後(指其與吳某同居)還對我很好,挽回家庭,我置之不理,與吳夫妻名義同居,直到10月8日被吳丈夫與高燕逮住。在與吳同居期間沒盡到丈夫與父親的責任,對高燕造成身體及精神上的傷害,期間沒有提供生活費……今10月14日寫下證明,是因爲我犯了重婚罪,破壞雷某軍婚,高燕不去指證我,願協商與我離婚,我願以5萬元作爲高燕的經濟、身體、精神上的補償,我什麼時候給夠什麼時候離,孩子歸高燕撫養。”
離婚爭議引發命案
殷高燕說,寫下保證書5個月後,範某突然搬回家住,說是要重歸於好,爲了孩子,她同意了。但範某不但把吳某的照片拿回家擺放在客廳,還經常酗酒,酒後對她非打即罵,並強行發生關係。今年4月中旬,她接到海淀法院的電話,說範某已經向該院提起訴訟,要和她離婚,她對這段婚姻徹底失去了信心。
5月10日,範某酒後又說起離婚的事,並說房子要拆遷,讓她和孩子必須在5天內搬走。殷高燕懷孕後便辭職在家,沒有收入,只靠院內平房每月出租400元餬口。現在範某要離婚,還讓她5天內搬走,她和孩子以後的日子怎麼過啊?此時,殷高燕想起範某寫下的保證,遂向其索要5萬元,而範某則說保證書已經過期了。殷高燕又提起自己在北京打工5年多的積蓄全花在範某身上,並且蓋了房,這些錢應該還給她,否則她們母女倆今後無法生活,範某則稱那些錢是殷高燕自願花的,而且也沒有欠條,等離婚後可以給女兒一些生活費。雙方爭執了一會兒沒有結果,殷高燕抱着孩子進屋睡覺,範某繼續在客廳喝酒,大約半夜12點左右,範某進屋強行要發生關係,殷高燕不同意,範某便狠狠地打了她一個耳光,把孩子也嚇醒了。想起範某對自己所做的一幕幕惡劣情景,殷高燕覺得再也無法忍受,就乘範某熟睡之際,想教訓他出口氣,於是用斧子砸了範某。作案後,殷高燕抱着孩子從家裏跑出來,還總是擔心範某追上來打她。
被關押才知有身孕
被關押前,殷高燕並不知道她又懷上了範某的孩子。到海淀看守所做身體檢查時,她才知道已有身孕,到今天已經近7個月了。此外,殷高燕一直不知道範某死了,直到收到起訴書時,她才知道範某經搶救無效死亡,她更加後悔當初的一時衝動:“案發之後,我就明白自己觸犯了法律,所以投案自首。接到起訴書,我才知道他死了,我非常傷心,更自責,悔恨自己。知道不管出於什麼原因,我的行爲都是違法的,我願意接受法律對我的制裁。但懇請法官念及我自首的情節及不滿兩歲的女兒,以及肚子裏懷着的胎兒,對我從輕處罰。”
據瞭解,在案件審理中,殷高燕的辯護人提出被害人對此案的發生亦負有一定責任。但是,關於範某平時經常毆打殷高燕,以及其有婚外情等行爲的說法,由於小屯村已拆遷,其鄰居移居別處,警方去調查時沒有找到證人。一中院審理後認爲,該辯護意見只有殷高燕的供述,缺乏其他相關證據予以佐證,法院不予採納。但殷高燕系審判時懷孕的婦女,依法不適用死刑,且其有自首行爲,依法可從輕處罰,法院遂判處其有期徒刑15年。
爲保胎兒速審速判
主審此案的是市一中院刑一庭副庭長王堅,他告訴記者,考慮到殷高燕懷有身孕,而看守所無法保證她的營養,居住條件也受限制,爲了保護胎兒的安全,合議庭決定從快審理。9月25日殷高燕被起訴,剛過國慶節,一中院就開庭審理,並在今天宣判。
記者瞭解到,雖然殷高燕是犯罪嫌疑人,但在此案的審理中依然充滿人文關懷。第一次開庭審理時,殷高燕敘述自己的遭遇時痛苦失聲,王堅多次勸她不要情緒激動,以免對胎兒有影響。在今天上午的宣判中,殷高燕剛被帶進法庭,王堅便連着對法警說了幾聲:“讓她坐下。”於是就有了法官站着宣讀判決,犯罪嫌疑人坐着聽的人文關懷景象。
此外,由於殷高燕懷有身孕,判決生效後,其家屬可以通過看守所提出監外執行的申請,一中院將予以批准。王堅說,法院批准後,殷高燕可以在警方監督下回家分娩,並在哺乳期滿1年後再回監服刑。
王堅多次審理過因家庭糾紛而引發的命案。他介紹說,妻子殺死丈夫的原因一般有兩種,一種是因爲純虐待,男方經常毆打女方,尤其是愛酗酒的男人,酒後不分青紅皁白,出手打人時沒有輕重,有些男的男權思想太重,當夫妻雙方爲某件事發生爭執時,往往暴打妻子一頓。妻子在家庭中處於弱勢地位,經常捱打會引發積冤,往往在某次捱打後越想越生氣,在報復心理的驅使下,會乘丈夫睡覺之際持械傷人。另一種是因爲感情,婦女一般對感情比較看重,當男方有外遇,並堅決要求離婚時,女方往往由愛生恨,而女人又特別容易因感情問題走極端。王堅分析說,以前家庭中一些糾紛,夫妻雙方的單位可以過問,現在單位和街道、社區都不大管,如何減少此類糾紛引發的命案,值得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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