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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了幾十萬,換來“留黨察看二年、行政開除、留用察看一年”的處分,有關部門對龐宏冰的處理可謂寬大。而如果目前的處理就是最終處理結果,法律再一次被迴避,那麼,今後發生什麼醜聞,我們都不會奇怪。
18日,北京航空航天大學廣西招生事件的處理結果公佈。主要當事人龐宏冰受到留黨察看二年、行政開除、留用察看一年的處分。另兩名主要當事人也受到處分。學校相關責任人也受到了行政處分。
處理結果稱:廣西招生事件是一起嚴重的違規收費事件,龐宏冰等人自作主張,擅自收取增招生和定向考生家長的“贊助費”,嚴重違背了國家的有關規定和學校要求。這起事件的發生暴露學校招生管理上存在的漏洞。
這個處理結果暗含着一個自相矛盾的邏輯:既然認定龐宏冰是“自作主張”,“擅自”收費,那就意味着北航在此次事件中沒有責任,既然沒有責任,爲什麼還要處分有關領導?如果承認學校管理有漏洞,那麼這個漏洞大到什麼程度,可以讓一些沒有招生資格的人輕易弄到考生家長的幾十萬元?對於這樣的管理失職行爲,難道不該有一個法律上的交代嗎?
出了這麼大的事,沒有一個法律交代,在一個法治社會是不可想像的。招生收費的行爲是合法,還是違法甚至構成犯罪?必須給公衆、給家長一個答案。誰來回答?只能是司法機關,任何其他部門對於是否涉嫌犯罪的回答都是蒼白的也是違背法治精神的。所以,下一步社會各界關注的焦點就是:龐宏冰還會不會移交司法機關?對此,新聞未作交代,不敢斷然否定。但我們相當悲觀。筆者在8月18日本版《質疑釋放龐宏冰》一文中就曾經提到,龐回京接受進一步調查的前提是已被廣西警方釋放。既然當初已經釋放,處理結果中又沒有交代移送司法機關,那麼,龐宏冰還可能接受進一步的司法處理嗎?如果司法機關要進一步處理,按照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地域管轄原則,應該由涉嫌犯罪地的廣西警方立案偵查,難道本案回頭還會重新移交給廣西警方?衆目睽睽之下,如此浪費寶貴的司法資源,到底想幹什麼?所以,剩下只有一種可能:龐宏冰的問題到此爲止——否則,怎麼會是“留用察看”呢?!
然而,這樣輕描談寫的處理顯然是違背法治而又極不公平的。
筆者曾經在上文中分析指出,龐宏冰可能涉嫌三個罪名:第一,如果龐的行爲與身份有關、與校方有關,那麼就構成受賄罪和招生舞弊罪,按照法條競合的處理原則,應按受賄罪從重處理;第二,如果龐宏冰等三人索要錢財是公司集體決策的依據是學生的錢打入了公司賬戶 ,然後由三人具體實施索賄行爲,那麼,本案涉及的公司就可能構成單位受賄罪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立案標準的規定》規定,單位受賄10萬元以上,應予立案 ;第三,如果龐宏冰等三人不是招生人員,而虛構這種事實進而騙取家長錢財,那就涉嫌詐騙罪。其中,第一、二種情況屬於檢察機關偵查,第三種情況屬於公安機關偵查。
這裏,我們姑且認可處理結果中龐系“自作主張”,“擅自”收費的說法,那麼,按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虛構事實騙取考生家長錢財,數額巨大的,涉嫌詐騙罪,公安機關應當對三個主要責任人立案偵查。公安機關不立案的,檢察機關應當進行法律監督,要求其說明不立案的理由。除此以外,法律處理上我們還能想像到的例外情況只有一種,那就是有法不依執法不嚴,包括變相的以罰代刑、以紀代刑。
爲什麼對龐宏冰要以紀代刑?是因爲他沒得到好處,收到的錢絕大部分被退回了?還不至於:畢竟贓款是否到手,贓款如何流動都不會影響行爲的定性,這個常識我想有關部門還是懂得的——否則有什麼資格進行調查?!那麼,是因爲行爲性質僅僅屬於違規收費?這就意味着,收費本身還是允許的,僅僅是收費的名目或者手段存在問題……順着這個思路,北航乃至所有高校招生中的亂收費問題是不是得到了某種默許,從而潛藏着更加令人觸目驚心的內幕?
不敢再往下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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