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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陷入怪圈之中,告政府不作為,他就下一個處理決定,告他的處理決定不合法,他又主動撤銷了決定,這種「游擊戰」使問題至今得不到解決,你說我還告不告?』這樣問記者時,房山區崇各莊村65歲的老人王和求助無門。
從1998年至今,為了解決和鄰居間的宅基地糾紛,他先後5次將鄉政府告到房山法院,5次的結果都是勝訴,但至今政府仍未解決問題。王和無奈地問:『我還告嗎?再告就可以申請世界吉尼斯紀錄了吧?』
鄰居蓋新房引發糾紛
王和家院裡種著些蘿卜和韭菜,室內的隔牆已經倒了一半,外牆裂了很多縫隙。從1998年以來,王和就不住在這兒了,原因是『憋氣』。緊鄰王和家的是鄰居劉某蓋的新房,房屋足足比王家的房子高出一倍有餘。王和說,兩家的房子均是1971年村集體劃撥的老宅基地。1998年劉某翻建老房,把王家的西院牆拆了,當作自己的地基要蓋房子。王和要求村裡解決此事,村裡調解後出具了『調解無效』的證明。王和要求當時的崇各莊鄉對其被佔用的部分宅基地予以確權。
崇各莊鄉村建科現場勘測後,於當年5月19日對兩家宅基地界線作出處理意見,該意見不但使劉某佔用王和家圍牆的行為合法化,而且把宅基地界線再往王家伸進近一米。王和認為這是拋棄了忠於事實、合法、公正、公平原則,確權不公。他固執地認為,這是因為劉氏家族有人在鄉政府當領導的原因。
鄉政府與法院『打游擊』
為了討回被佔用的宅基地,王和把崇各莊鄉政府告上了法院,要求撤銷鄉政府的處理意見。房山法院認為,《土地管理法》明確規定,個人之間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鄉級政府處理,而崇各莊鄉政府對王和與劉某的糾紛由村建科進行處理,顯然不妥,雖然鄉政府在訴訟期間主動撤銷了該處理意見,但王和未放棄訴訟,房山法院遂於1998年8月4日判決崇各莊鄉村建科的處理意見無效。
敗訴後,崇各莊鄉政府於1998年9月3日又作出一份處理意見,這份意見和前一份大同小異。王和又把鄉政府告上法庭,訴訟期間,鄉政府主動撤銷了該處理意見,這次王和向法院申請撤回起訴,法院裁定准許。但是,鄉政府此後不再處理王和與劉某的宅基地糾紛,王和於1999年3月16日第三次提起行政訴訟,狀告鄉政府行政不作為。房山法院認為鄉政府系未履行法定職責,遂於1999年5月10日判決鄉政府在30日內做出處理。
崇各莊鄉政府恰好在30日期滿那天做出處理,但處理結果和前幾次沒多大區別。王和第四次把鄉政府告上法庭。法院兩次合法傳喚,鄉政府居然都不出庭參加訴訟,但在訴訟期間又自動撤銷了處理決定。房山法院判決鄉政府的處理決定適用法律不當,而且對形成決定的事實未提供相關證據,應予以撤銷。第四次敗訴後,鄉政府又形成一份和前邊差不多的處理決定。王和開始第五次告狀,在訴訟期間,鄉政府又以適用法律不當、事實不清為由,主動撤銷了處理決定。房山法院又在2000年3月3日判決撤銷鄉政府的處理決定。
政府為何制造訴訟『怪圈』
『說好聽點是政府給我制造了個訴訟「怪圈」,說不好聽的就是政府和我打游擊戰,玩捉迷藏,咱老百姓哪有這麼多精力和金錢陪鄉政府玩啊?』王和家境貧窮,每次打官司都是女婿出錢出人。6年間,他們找鄉政府的次數數都數不清,卻始終得不到處理,打完第五次官司後,他們實在沒有精力再告了。
據了解,崇各莊鄉於2002年和坨裡鄉合並為青龍湖鎮,該鄉原鄉長楊東昇也昇任青龍湖鎮黨委書記。記者昨天下午到青龍湖鎮政府采訪時,楊東昇和鎮長均在外開會。青龍湖鎮村建科工作人員告訴記者,農村宅基地糾紛問題佔據了他們1/3的業務量,由於農村宅基地有些是生產隊分的,有些是自己買的,有些是村集體劃撥的,缺乏相關的證據材料,這些歷史遺留問題使得這類糾紛極難解決,尤其是兩家中間的牆歸誰所有,沒證據的話只能依據合理、公平、有利於穩定等原則。至於王和告原鄉政府的事,村建科工作人員說聽說過此事,但具體經手人是科長劉勇,而劉勇正在醫院輸液。
今天上午,記者聯系到青龍湖鎮黨委書記楊東昇,楊東昇表示已讓工作人員去處理此事,具體事宜應該找主管鎮長白玉成。記者聯系到白副鎮長,他告訴記者,他已經知道昨天下午記者去鎮裡采訪的事了,現在他正在崇各莊村調查處理此事,等有結果再和記者聯系。
專家稱鄉政府違法
對王和與崇各莊鄉政府之間的多次行政官司,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姜明安表示,即使有再大的困難,政府也應該積極地處理解決問題,否則就是不負責任的政府。
姜教授說,《行政訴訟法》有明確規定,法院判決行政機關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不得以同一的事實和理由作出與原具體行政行為基本相同的具體行政行為。如果崇各莊鄉政府每次做出的處理決定基本相同,那麼鄉政府實際上是抵抗法院判決,而且更是對法律的對抗。依據《行政訴訟法》,法院可對鄉政府罰款,也可向鄉政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或監察、人事機關提出司法建議,建議對負責此事的相關部門和相關人員進行調查,如確有瀆職行為應進行相應的行政處分。按規定,接受司法建議的機關必須進行處理,並向法院做出答復。對於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法院可依法追究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姜教授還說,王家人還可以向該鄉政府的上級行政機關、監察機關以及人大反應情況,要求給與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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