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發生傳染病疫情或食物中毒等公共衛生事件,學校、衛生和教育等管理部門將被追究責任,有嚴重失職行爲則可被開除公職。這是福建省衛生廳和教育廳21日公佈的《學校衛生防疫與食品衛生安全責任追究暫行辦法》所規定的。
根據這一辦法,學校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將需承擔行政責任:未設立學校衛生保健機構,未配備校醫和保健教師;學校食堂未取得衛生許可證或其從業人員未取得健康證明,或存在影響食品衛生的病症,以及未培訓考覈上崗;未按規定採購學生集體用餐;發生傳染病疫情或食物中毒瞞報、遲報,或沒有采取有效措施致使事態擴大;學校對衛生部門調查、處理不予配合,或對有關部門提出的處理措施落實不力造成嚴重後果,或未保留現場以及未經批准銷燬可疑食品等。
衛生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將被通報批評或追究行政責任:未按有關規定發放學校食堂或學生集體用餐單位衛生許可證;未按要求進行監督檢查;未對其進行衛生法律和食品衛生知識培訓;未對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的問題提出整改意見並督促落實;未及時趕赴現場調查處理,或未及時採取有效措施導致食物中毒事故擴大;未按規定時間向上級衛生部門報告傳染病疫情或食物中毒事件等。
教育部門的責任追究行爲包括:未按規定督導、考覈學校衛生防疫與食品衛生安全管理工作;未定期組織校醫或保健教師、學校食堂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進行培訓;接到傳染病疫情或食物中毒發生報告後,未按規定及時趕赴現場組織處理和報告上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等。
根據辦法規定,對學校發生傳染病疫情或食物中毒等公共衛生事件負有管理責任的單位和責任人如果有以上失職行爲將可被通報批評、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直至開除公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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