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上午,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以曹志生(綽號“曹三胖”)爲首的黑社會組織犯罪案進行一審宣判。被告人曹志生、李亞明、尚潤成3人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死刑,緩期2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其他26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20年至1年,並處相應附加刑;1名被告人被免於刑事處罰。
以曹志生爲首的黑社會組織犯罪案是太原市在嚴打整治鬥爭期間破獲的,由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審理的最後一起黑惡勢力犯罪案。在審判中,市中級法院嚴格依法辦案,堅持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嚴厲打擊嚴重危害社會治安和人民羣衆安全感的犯罪活動,是犯罪分子受到應有的懲罰,爲省城社會治安取得新的明顯進步發揮了積極作用。
被告人曹志生等目無國法,從1993年至2000年,有組織的大肆進行綁架、故意傷害、非法拘禁、敲詐勒索、賭博、非法持有槍支等犯罪活動,爲非作歹、稱霸一方,嚴重破壞社會、經濟秩序。聚斂了大量錢財,到案發時擁有資產總價值數百萬元,1999年成立了太原市富源經濟發展有限公司、太原新華建安裝潢工程有限公司第八分公司。
以上犯罪事實已全部查明,法院認爲,被告人曹志生的行爲,構成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被告人陳計旺、代俊安、王豔斌、李金旗、閻富忠、劉現衛、齊喜民、李亞明、黃俊平的行爲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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