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昨日從市市容委獲悉,爲規範戶外廣告,提升市容環境管理水平,市市容委經過普遍調查後決定,凡2001年設置的戶外廣告設施,於2004年12月30日前予以拆除;凡2002年設置的戶外廣告設施,於2005年5月30日前予以拆除。同時,在海河兩岸、南京路、快速路兩側樓體、樓頂設置的戶外廣告設施以及列入今年市街道綜合整修計劃範圍內的樓體、樓頂戶外廣告設施,也與街道綜合整修工程一併予以規範或拆除。
據介紹,本市戶外廣告設施大部分是1995年至2002年期間設置的,由於近年來城市建設速度加快,部分過去設置的戶外廣告設施如今看來已不夠規範、不夠安全,有的廣告文化品位不高、佈局不合理,不符合新的規範和標準,有的甚至影響了市容環境景觀,妨礙了市民的生活,因而亟待進行規範或拆除。在此次規範中,凡屬2002年前設置的戶外廣告設施,全部要依法進行整頓、規範或拆除。對原設置點位,屬於《天津市設置戶外廣告設施行政許可實施辦法(試行)》所禁止設置和不宜再繼續設置的,拆除後不再批准設置。允許設置的,先予拆除,再按照符合戶外廣告設置規劃及戶外廣告設置的規範重新提出設置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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