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的高女士被鄰居家的狗咬傷一個多月後,突發結核性胸膜炎。高女士認爲她的病是狗咬傷所致,狀告狗主人要求賠償。一審法院和二審法院均認定,高女士沒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證據來證明患病與狗咬傷之間存在必然的因果關係,駁回她的訴訟請求。
2002年8月30日,高女士的鄰居楊女士飼養的一條狗將高的左腿抓傷並咬破其右腿。高女士當即前往醫院治療,併到防疫站注射了狂犬疫苗。在高被咬傷的第二天,雙方當事人在居委會的調解下,由楊的丈夫支付給高打預防針費用400餘元。
同年10月下旬,高女士突然出現發高燒症狀,直至發展到呼吸困難、體內肺部積液而被送進醫院。經血液檢驗結果爲感染布魯氏桿菌1:50可疑陽性。在住院治療73天后,高於2003年1月4日出院,其出院診斷結論是雙側結核性胸膜炎。爲此,高女士認定她所患的這場病系楊女士的狗咬傷所致,便向楊女士提出賠償要求。因索賠無果,高女士向上海市虹口區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楊女士賠償4萬餘元醫療費和5萬元精神損失費,並承擔後續治療費用。
高女士所得的胸膜炎和布魯氏桿菌感染與楊飼養的狗咬傷是否有因果關係,是本案的主要焦點。法院經審理認爲,高女士被楊飼養的狗咬傷,事實清楚,高要求楊承擔由此產生的損失,於法有據,應予支持,爲此楊已作了賠償。高女士提出其病是楊女士飼養的狗咬傷所致,楊對此予以否認,因此,高女士對她主張的這一事實負有舉證責任。但是,從高提供的病情診斷以及其他的所有證據來看,均不能確定高的病因是楊飼養的狗咬傷所造成的。
根據舉證責任分配規則,沒有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主張的,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將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本案中,由於高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證據來證明自己所患疾病與狗咬傷之間存在必然的因果關係,法院也無法收集到可以支持高的訴請依據,故對高的訴訟請求難以支持。據此,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高女士上訴後,上海市第二中級法院審理後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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