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正在審議的治安管理處罰法草案,行政拘留最長爲15日;行政拘留處罰合併執行的,最長不得超過30日。
據專家介紹,草案維護了現行治安管理處罰條例關於行政拘留最長爲15日的規定。但現行條例在違反治安管理行爲人有兩種以上行爲分別被處行政拘留、合併執行時,沒有規定上限。草案針對這種情況,對行政拘留處罰合併執行設定了上限,即最長不得超過30日。
草案還將條例規定的大多數情況下拘留處罰爲1日以上15日以下,細分爲1日至5日、5日至10日、10日至15日三個檔次,以便公安機關妥善處理自由裁量權。
草案規定,被處罰人不服行政拘留處罰決定,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在行政訴訟期間,有符合規定的擔保人的,或者按每1日行政拘留交納500元的標準交納保證金的,被處罰人可以向公安機關提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的申請。公安機關收到申請的,行政拘留的處罰決定暫緩執行。
爲了防止行政拘留處罰中非本地人員大量沉積,草案還吸收有關部門的意見,規定:對常住戶口不在處罰地的人員決定給予行政拘留處罰,不適宜在本地執行的,應當移交其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公安機關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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