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海市的徐彙區和浦東新區,區政府都規定,行政機關應對當年首起行政訴訟案件時,作爲“一把手”的法定代表人原則上必須出庭應訴。事實上,在上海市政府和其他區縣,這一條規則也被默認和接受。
上海市市長韓正在接受新華社記者採訪時說,他對“民告官”保持一顆“平常心”。“進行行政訴訟是法律賦予公民的權利,”韓正說,“對政府來說,關鍵是嚴格依法行政,全面提高公務員的素質。”
8月16日,徐彙區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今年第一次成爲被告,局長朱志榮坐上了徐彙區人民法院的被告席。原告董女士認爲她的父親在1948年時曾購買一幢房屋,但苦於缺乏原始憑證。根據《上海市政府信息公開規定》,她希望徐彙區房地局公開歷史檔案供其查詢,但遭到拒絕。爲此,她狀告房地局這一行政行爲違法,案件目前正在審理中。
“作爲訴訟當事人,我們當然希望勝訴。”朱志榮說。他認爲,拒絕董女士的要求有法可依。首先,此類信息是歷史檔案並非政府信息,適用法律是《檔案法》而非《信息公開規定》;其次,根據《信息公開規定》,要求公開房地產登記資料的主體應該是產權的當事人或相關人,但董女士不是。
浦東新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局長馬伊裏10年前第一次出庭應訴行政官司,被法官叫到“被告”起立應答時,緊張至極。這以後她又多次坐上被告席,心態逐漸平和。這位女局長認爲,行政首長出庭應訴並非趕時髦。“在法庭上,原告和他們的律師會對我們的行政文書條分縷析。實際上,大量文書平時都是我簽發的,在法庭上,你就會特別關注它每一個字的合法性。”馬伊裏說。
1990年10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正式實施。2003年,上海市各級法院受理一審行政訴訟案件1539起,這是1991年受理同類案件的6倍。上海市高級法院行政審判庭庭長殷蓉蓉說:“不僅告政府部門執法或管理‘越位’‘錯位’的案件在增長,告政府部門不作爲的案件也漸漸增多。”
不過,上海市行政機關的敗訴率則是“緩中有降”,從1996年的33%降低到2003年的12%。法院認爲,敗訴率下降是政府越來越重視依法行政的結果。
浦東新區花木鎮鎮長李志林說:“積極應訴不是去找法官‘通路子’,有問題找法律不是找權力。”他向記者坦言,有時碰到重複上訪的,“真希望他去告我們,讓法院來評評理”。
行政訴訟法在我國從無到有的13年,也見證着政府和官員觀念的巨大轉變。中國行政法研究會副會長、上海交通大學教授葉必豐說,法律實施之初,行政機關不叫被告而是拐彎抹角地叫“應訴人”,原告不叫原告叫“起訴人”。
葉必豐認爲,政府部門如今的積極應訴,乃至行政首長出庭當被告,體現着觀念的變革。“執法時雙方是不平等的,而在法庭上雙方是平等的。庭審並不可怕,不過是討論事實和法律適用問題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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