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原建設局局長徐殿倉,因犯受賄罪、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單位受賄罪,數罪併罰,10月27日被河北省衡水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5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5萬元,追繳非法所得316萬餘元上交國庫。衡水市建設局犯單位受賄罪,判處罰金60萬元,追繳非法所得桑塔納2000型轎車兩輛上交國庫。
法院經審理認定,徐殿倉在擔任衡水市建委主任、建設局局長期間,於1999年底,利用職務之便,將原屬於建設局下屬的兩個房地產開發公司的一塊土地以低價購買,供吳某(女)蓋樓用於經營網吧,在該樓承建過程中,徐殿倉並讓其中一房地產開發公司支付了3500元工料費;2000年9月至2002年8月,先後四次利用職務之便爲其親屬購買住房,少付房款,並讓房產公司支付部分裝修費;2000年至2003年5月間,在其妻生病住院、逢年過節以及外出遊玩時,多次收受下屬單位及有關房地產開發公司給予的現金。以上累計非法索取和收受財物共計人民幣49萬餘元。此外,徐殿倉家庭現有財產中,316萬餘元人民幣不能說清合法來源。
2001年底,衡水市建設局查出衡水市某房地產開發公司存在無證施工、逃繳建設費用及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問題,在該房產公司繳納43萬元之後,經時任局長徐殿倉拍板,衡水市建設局向該房產公司索要了價值36.8萬元的兩部桑塔納轎車,用於更新局機關領導用車,之後不再向該公司收繳配套費。
衡水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爲,徐殿倉利用職務之便,非法索取、收受他人財物併爲他人謀取利益,數額巨大,其行爲已構成受賄罪;其家庭財產明顯超出合法收入,差額巨大,不能說明合法來源,已構成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衡水市建設局利用職權,索取他人財物併爲他人謀取利益,情節嚴重,其行爲已構成單位受賄罪。徐殿倉作爲該局原主要負責人,亦應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法院根據徐殿倉的犯罪事實、犯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規定作出判決:被告人徐殿倉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5萬元;犯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追繳非法所得上交國庫;犯單位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5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5萬元,追繳非法所得316萬餘元上交國庫。衡水市建設局犯單位受賄罪,判處罰金60萬元,追繳非法所得桑塔納2000型轎車兩輛上交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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