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網消息:爲了推進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和發展,保障經濟困難的公民獲得必要的法律服務,2004年11月1日,天津市法律援助若干規定》(下簡稱《若干規定》)將實施。它根據《法律援助條例》相關條款規定的原則,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在法律援助工作職責、援助範圍、受援人和法律援助人員的權利義務等方面作了具體化規定,使之更具操作性。
經費列入同級政府財政預算
國家《法律援助條例》第3條第一款明確規定“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責任”。本市的《若干規定》將政府的責任細化爲“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積極推動法律援助工作。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將法律援助工作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並隨着國民經濟發展逐步增加。”這意味着用立法的形式,將工作經費出處固定下來。
明確受援範圍具體標準
實施法律援助的條件是基於經濟困難。對於經濟困難的具體標準,在《法律援助條例》第13條中已明確授權“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經濟發展狀況和法律援助事業的需要規定”。本市《若干規定》第5條將這一標準具體化爲:1、領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2、社會福利機構中由政府供養的;3、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保吃、保住、保穿、保醫、保葬的;4、因自然災害、嚴重疾病、殘疾或其他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經濟困難,正在接受國家救濟的。
關於緊急法律援助規定
在實際生活中,有的經濟困難的公民對法定時效即將屆滿或需立即採取保全措施的案件申請法律援助,此種情況下,若不立即提供援助,可能會給申請人帶來損失,甚至失去援助的意義。
爲了能夠切實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若干規定》第八條規定,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機構可以先行提供法律援助:第一,法定時效即將屆滿,需要在法定期限內提起訴訟的;第二,必須立即採取保全措施的;第三,其他緊急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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