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網消息:爲了避免公司收到書後不付款,銷售方在匯款通知單上註明如果不寄回書費將以信用極差刊登出來。律師指出,此種促銷方法違反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有強制消費的嫌疑。
陳先生所在的廣告公司剛剛開業沒多久,連業務也沒幾件。昨天上午,郵遞員送來一個包裹,打開包裹一看,裏面是一本厚厚的書,書名是《中國工商黃頁》,郵寄單位是北京一家文化發展中心。這書是誰訂的呢?看包裹外的地址和公司名稱都對,可是陳先生問遍了公司裏的員工,大家都不知道是誰訂的。陳先生有心把書退回去,可是一看那張匯款通知單,陳先生又猶豫了。匯款通知單上除標明瞭書價和兩種匯款方式外,還有備註,其中有一條是這麼寫的:收到書後一星期將款匯出者,被刊登爲信用優良;若一個月未將款匯出,將被列入信用黑名單,以信用極差刊登。陳先生擔心因爲這300元書錢,剛開業的公司再上了“黑名單”,壞了信譽,那實在就不值了;可是無緣無故要花300元,心裏又覺得不甘。
接到陳先生打來的求助電話後,記者試圖找到這家寄出圖書等着收匯款的北京某文化發展中心。但是,匯款通知單上的電話是一部自動傳真機,除此以外,沒有任何聯繫方式,而且114查詢臺也沒有該中心的登記。無奈之下,記者撥通了出版《中國工商黃頁》的中國人事出版社的電話。中國人事出版社總編室的任女士說,這家文化發展中心是《中國工商黃頁》的經銷商,不過他們這種強行推銷的行爲出版社並不知曉。任女士表示,他們這種銷售方式確實不夠妥當,他們沒有權力刊登信用優良或是極差的字樣,之所以這麼說就是想多賣幾本書。他們將盡快通知該經銷商,讓他們注意方式方法。消費者不必有後顧之憂,如果不想買,可以直接把書退回來。
細節·細說
如此賣書違反“消法”
天津市津鼎律師事務所的康偉中律師說,該文化發展中心的這種銷售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關於公平交易和自主選擇商品的權利。康律師說,《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九條標明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是服務的權利;第十條規定,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爲。該文化發展中心的備註有些過分,雖然沒有強制消費者購買的語言,但是字裏行間卻把不要所帶來的危害寫得清清楚楚,用語言威嚇消費者,有強制消費的嫌疑。消費者不願購買,完全可以將書退回,如果因此對公司造成什麼名譽上的危害,可以採取法律手段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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