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10月31日)從廣東省總工會獲悉,爲增強《工會法》的可操作性,《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辦法》(下稱《實施辦法》)將於明天(11月1日)開始施行。據瞭解,修訂後的《實施辦法》結合廣東省實際,在突出和強化工會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的基本職責、強化勞動者加入和組建工會的權利、加大工會經費的收繳和財產保護力度、加強工會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以及對其合法權益的保護等多方面作了更爲具體的規定,具有很強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職工可自發組建工會
針對廣東工會組建率低、企業主不願意組建工會的問題,《辦法》規定了從上到下由上級工會指導建立工會,以及從下到上職工自發成立工會兩種途徑建立工會組織。其中第五條第二款規定,未建立工會組織的單位,可由十名以上會員聯名,向上一級工會申報建立工會。這一補充規定,使職工自發組建工會有了具體法律條文的保障。
《辦法》還規定,對在開業或者設立之日起六個月內尚未建立工會組織的,上級工會可以督促並派員幫助、指導建立工會籌建組織,發展會員,召開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工會組織。
工會監督勞動法律、法規的執行
《實施辦法》第十條規定工會應當依法監督勞動法律、法規的執行,參與勞動爭議處理,維護職工合法權益。並規定街道、村建立協商勞動關係的機制,共同研究解決本區域內勞動關係方面的問題。
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現象工會有權交涉
《實施辦法》在第十三條中規定對用人單位的八種侵犯職工合法權益的情形,工會有權進行交涉。爲了增強可操作性,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經濟組織應當在接到工會交涉請求之日起三十日內將處理情況通知工會;5、職工可以越級申請勞動爭議調解。隨着勞動關係格局的轉變和用工制度的變化,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的作用受到了很大約束,難以有效發揮化解爭議、預防爭議的作用。考慮到基層工作實踐,《實施辦法》第十六條規定:“鄉鎮、城市街道以及村工會和產業工會可以會同有關方面的代表建立勞動爭議調解組織。”並規定“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向本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也可以向前款所述的勞動爭議調解組織申請調解。”在鄉鎮、街道、村建立勞動爭議調解組織,可以免受企業的制約,更好地發揮勞動爭議調解組織化解勞動爭議糾紛,穩定勞動關係的作用。
工會經費的收繳規定更爲明確
工會履行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基本職責,然而工會自身權益保障遇到很大困難。爲解決工會經費收繳難、工會財產受侵犯等問題,確保工會活動正常開展,《實施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建立工會組織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和其他經濟組織應當於每月十五日前,按照本單位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向本單位工會撥繳工會經費。職工工資總額按照國家的規定確定。所在單位工會或上級工會應當對工會經費的撥繳情況實施審查監督。”7、財政撥款部分的工會經費直接劃撥給同級地方總工會。《實施辦法》第二款規定:“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將由財政撥款的機關、事業單位的工會經費列入年度財政預算,並按月及時足額直接劃撥本級地方總工會。地方總工會在收到財政劃撥的工會經費的五個工作日內按規定比例上解和回撥。”。
職工可越級申請調解
隨着勞動關係格局的轉變和用工制度的變化,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的作用受到了很大約束,難以有效發揮化解爭議、預防爭議的作用。因此《實施辦法》規定:鄉鎮、城市街道以及村工會和產業工會可以會同有關方面的代表建立勞動爭議調解組織,並規定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向本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也可以向勞動爭議調解組織申請調解。有關人士指出,在鄉鎮、街道、村建立勞動爭議調解組織,可以免受企業的制約,更好地發揮勞動爭議調解組織化解勞動爭議糾紛,穩定勞動關係的作用。
拒不組建工會要交籌備金
對未組建工會的單位,自籌建組織成立之日起,按工會經費數額的規定收取建會籌備金,待工會建立後,再按照規定返還給該工會。
增強對工會工作人員合法權益的保護
《實施辦法》規定了六種情形,可以認定爲是對工會工作人員的打擊報復,並由勞動、人事行政部門依法處理。只履行職責被解除勞動合同的,除獲得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外,還可得到年收入兩倍的賠償。
嚴處工會人員不作爲
《實施辦法》規定工會工作人員五種違反工會法、不依法履行職責的情形,將根據情況由同級工會或者上級工會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予以處分;情節嚴重的,依據《中國工會章程》予以罷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八種侵權可干涉
維護職工權利,建立和諧勞動關係是工會的主要職責。《辦法》認定,用人單位有以下8種侵犯職工權益的情形,工會有權進行交涉,並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經濟組織應在接到工會交涉請求之日起30日內,將處理情況通知工會。此外,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經濟組織管理人員對職工毆打、體罰、搜身、限制人身自由、侮辱人格、扣押身份證件等侵犯人身權利的,工會有權制止,並要求本單位採取措施處理;情節嚴重的,工會可提請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工會可交涉的八種侵權行爲
1.剋扣、拖欠職工工資,或者支付職工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
2.不提供勞動安全衛生設施、條件,或者勞動安全衛生設施、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的;
3.隨意延長勞動時間或者不按規定支付加班工資的;
4.未依法爲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5.侵犯女職工或者年滿16週歲未滿18週歲的未成年職工特殊權益的;
6.不依法簽訂勞動合同或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
7.不依法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的;
8.嚴重侵犯職工勞動權益的其他行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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