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報消息,《收費公路管理條例》11月1日起施行。條例明確了免交通行費車輛的具體範圍,同時完善了收費公路信息公開、收費公路收費期滿撤站等制度。
根據該條例,免交通行費的車輛包括4類:軍隊和武警部隊車輛;公安機關在轄區內收費公路上處理交通事故、執行正常巡邏任務和處置突發事件的統一標誌的制式警車;經過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執行搶險救災任務的車輛;進行跨區作業的聯合收割機、運輸聯合收割機(包括插秧機)的車輛。但聯合收割機不得在高速公路上通行。
條例明確了收費期限必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查批准,審批的標準是:政府還貸公路的收費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年,中西部省、自治區、直轄市最長不得超過20年;經營性公路的收費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5年,中西部省、自治區、直轄市最長不得超過3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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