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香港媒臺報道,香港證監會昨日發表關於處理分析員利益衝突的監管架構諮詢總結,新指引要求分析員在媒體出現時,需披露其姓名、持牌狀況及持有相關股份的狀況。
香港證監會中介團體及投資產品部執行董事張灼華指出,雖然分析員在媒體出現時必須具名披露其持股狀況,但若傳媒因爲時間及篇幅所限,可以酌情處理,故她不擔心指引不能落實執行。香港證監會預期,新指引將在明年4月1日生效。
附:香港證監處理分析員利益衝突新指引
(1)指引只涵蓋在港上市的股份、認股權證或股票期權等證券,其他如債券、集體投資計劃及外匯均豁除在外。
(2)分析員發表研究報告後的買賣禁制期,由一個營業日延長至三個營業日。
(3)分析員披露財務權益方面收窄“有聯繫者”一詞的定義範圍。
(4)目前觸發披露界線定於有關證券市值的1%,而額外在金額方面定立的500萬元界線水平已被撤銷。
(5)證監會已就定期發表之研究,以及未經事先安排之新聞事件提供安全港。
(6)分析員之彙報途徑只會禁止分析員向投資銀行部門作出彙報。
(7)分析員在媒體出現時,需披露其姓名、持牌狀況及持股權益。
(上述指引預期在明年4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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