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網消息:於某刑滿釋放後在天津塘沽區老彎道某洗裕中心打工,得知了某單位領導崔某曾在該中心看淫穢光盤、找小姐,他以告發相要挾勒索崔某財物,崔某先後給付現金共計20萬元。
此外,於某用塑料仿真手槍對洗浴中心老闆寇某進行威脅,聲稱如不給錢將綁架其女兒,當場逼寇某寫下15萬元的欠條。兩日後,於某到寇某處取走15萬元,途中被民警抓獲。
一審法院以於某犯有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宣判後,於某不服,始終否認自己具有犯罪故意,以與崔某、寇某系借貸關係,借款已歸還,沒有實施敲詐勒索行爲爲由提出上訴。
檢察院第二分院受理該案後,對案件事實、證據進行了全面的審查、分析,確認於某的行爲構成犯罪的證據確實充分,認爲一審法院定性準確,量刑適當,應維持原判。最終,二審法院採納了二分院的建議,做出維持原判的終審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