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網消息:爲加強本市公有住房的管理,進一步規範公有住房變更承租人的行爲,維護房屋租賃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天津市房屋租賃管理規定》制定了《天津市公有住房變更承租人管理辦法》。昨天,市房管部門的有關人士稱,新《辦法》的出臺,對過戶、置換政策做了相應放寬,更適應於現實生活中人們的需求。
-過戶政策有所放寬
根據《辦法》,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或者戶籍遷出本市的,承租人配偶及其原同戶籍共同生活兩年以上的家庭成員(家庭成員均指18週歲以上的成年人)可以申請過戶。公有住房使用權過戶按照配偶、原同戶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中子女、父母、其他親屬的順序,同時需徵得其他符合過戶條件的家庭成員的書面同意。順序在先的家庭成員放棄承租權的,可由其後順序的家庭成員申請過戶。
也就是說,按照以前的政策,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或者戶籍遷出本市的,只有配偶、原同戶籍共同生活的子女、父母可以申請過戶,如果他們放棄承租權,那麼其他親屬也無權過戶。新政策中,如果配偶、原同戶籍共同生活的子女、父母放棄了承租權,那麼其後順序的家庭成員只要提供相應的書面證明,是可以提出申請承租權的。同時由於現實生活中人戶分離,夫婦兩人的戶籍不在一起的現象較爲普遍,按照原有政策,在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或者戶籍遷出本市的前提下,只有同戶籍的配偶方可申請過戶,新政策則允許戶籍不在一起的配偶申請辦理過戶手續。
同時,新政策中通過置換取得公有住房使用權的承租人,可以通過公證遺囑的形式指定一名家庭成員在其死亡後繼續承租。被指定的承租人未與原承租人同戶籍共同生活,且與原承租人同戶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無其他住房的,被指定的承租人應當允許其繼續居住。此外,夫妻離婚涉及公有住房過戶的,可按照法院判決書或者離婚協議書辦理。
-置換政策也有調整
公有住房承租人爲改善居住條件,已購買其他住房,需要轉讓公有住房使用權的,在徵得同戶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同意後,可以申請公有住房置換。按照原有政策,只有原承租人本人在兩年內購買其他住房時方可按申請置換,手續按照置換政策辦理。新政策則調整爲除承租人外,配偶及其與承租人同戶籍共同生活兩年以上的子女、父母兩年內(以發票日期爲準)購買其他住房的,需要轉讓公有住房使用權的,在徵得家庭成員同意後,也可以申請公有住房的置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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