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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面樓有人老用望遠鏡觀察我家裏人的活動,我能不能告他?小區裏有人故意唆使寵物狗嚇人,可不可以報警?手機裏頻頻接到別人發來的“黃色”笑話,我能把他怎麼辦?如何解決這些日常生活中揮之不去的小煩惱,不久將有一部新法律爲大家撐腰了。
10月22日,我國第一部《治安管理處罰法(草案)》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正式進入立法程序。這部法與人們日常生活的行爲規範息息相關,因此引起了各界人士和千家萬戶的廣泛關注。
帶着讀者關心的一些問題,記者採訪了滬上行政法專家鄒榮、著名律師朱洪超、江憲、陶武平,請他們就部分條款裏容易引起疑惑或爭論的某些細節發表看法,讓讀者朋友更多地瞭解這部即將出臺的新法。
是否偷窺隱私界定纔是關鍵
【案例】
廈門一家公司女工驚訝地發現,她們的廁所裏竟暗藏着兩臺針孔攝像機。警方順着攝像機的佈線在公司老闆的辦公室查到兩臺電視機。
記者也瞭解到,現在花幾百元就可以從網上買到針孔攝像頭,據說圖像質量非常清晰。有人在商場試衣間內安裝針孔攝像頭,然後將偷窺到的圖像製成影碟在網上發售。
國內首個針對無線針孔攝像頭、監聽器等監控設備的反偷窺產品“探測狗”也在目前誕生。據悉,已有30多名上海年輕女性通過郵購的方式,成了這種新產品的首批擁有者。這種民間反偷窺舉措,也反映了一些受害者的無奈。
“草案”規定偷窺、偷拍他人臥室、浴室等隱私場所,或者竊聽他人隱私的行爲,將處5日以上10日以下的行政拘留,情節嚴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的行政拘留;可以並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專家點評:如何界定是關鍵
上海市律師協會會長朱洪超和著名律師江憲認爲,將偷窺他人隱私納入治安管理處罰法,充分體現保障人權。問題的關鍵,是如何界定哪些行爲屬於偷窺、偷拍。
他們恰有案例在手。一位當事人正處在離婚的苦惱之中,本想通過平靜生活慢慢消解離婚造成的苦悶。然而,有不懷好意者,將偷窺得來的離婚隱私信息通過E-mail羣發所有相關人員,致使這位當事人每天接受相關與不相關的人電話詢問,弄得他煩不勝煩,可又得不到法律的求助。因爲,現在的《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採取的是列舉式的立法模式。比如,《條例》第22條規定: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權利行爲之一,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處10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罰款或警告,1、2、3……共計7條。這位當事人遇到的隱私被人偷窺並廣爲傳播的遭遇不在列舉之內,也就不屬於治安管理的範圍。所以,求告無門,惡意者也得不到應有的制裁。
朱洪超和江憲認爲,他們在網上看到更爲嚴重、惡劣的侵權行爲。有人通過手機的拍攝功能在他人不知情的情況下,拍攝他人洗澡、如廁等絕對隱私鏡頭,並在網上廣爲發佈。像這樣的行爲在香港就有“對利用手機等電子產品進行偷拍者,可引用普通法的破壞公衆體統罪”進行控告,如定罪可判最高入獄7年的刑罰。美國關於偷拍隱私的界定則是這樣:如果使用普通鏡頭的相機拍攝別人家或者別人的親密行爲,不算偷窺,因爲普通鏡頭的視界與常人的視界相同,不能認爲是有意識的舉動;但如果使用高倍變焦鏡頭,則算偷窺,因爲這表示拍攝者有意關注別人的行動。
朱洪超和江憲指出,今後將出臺的《治安管理處罰法》對偷窺他人隱私的界定,宜細不宜粗,香港和美國的有關法規可以作爲借鑑,這有利於執法機關的嚴格執法。
寵物傷害他人立法還需細化
【案例】
家住本市歐陽路的唐小姐最近向本報記者投訴,她鄰居養了一條兇悍的大狼狗。有一天晚上,公寓電梯剛一開門,她一步跨入,與此狗撞個正着,嚇得她大喊大叫。還有一次,這隻狼狗在公寓門口溜達,向一個7歲左右的小女孩直逼而去,還吼了幾聲,小女孩此後晚上常做噩夢,影響身心健康。孩子母親非常難過,想要交涉。但讓法律來管,會有什麼結果?
“草案”規定飼養動物,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將處警告;驅使、縱容動物恐嚇、傷害他人的,處1日以上5日以下行政拘留;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的行政拘留;可以並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專家點評:最大問題是取證難
著名律師陶武平表示,我國1987年1月1日實施的《民法通則》中第127條就對飼養動物所引發的民事責任有所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問題是如何理解發生的“他人損害”?損害到什麼程度叫損害?諸如此類的細節,法律上都沒有明確說明。
現在,“草案”雖然對飼養的動物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傷人有了處罰規定,但還不夠細化。比如,清早鄰居飼養的寵物犬狂吠不息,吵醒人家睡眠,算不算干擾他人正常生活?怎麼來區別故意與無意?最大的問題是取證難,由此也導致執法者很難執法,當事人更要吵得不可開交。
亂髮黃段惹事應有嚴格界限
【案例】
近日,有報道稱:在某酒家當領班的餘小姐,由於工作需要,給很多隻有一面之交的客人發過名片,因此不時會收到一些如“有機會跟你上牀是我的榮幸,晚上見。”之類的黃色短信,雖然她曾經打電話或發短信警告過一些無聊的客人,但黃色短信愈演愈烈,有時一個晚上會收到十多條,她非常煩惱。如果《治安管理處罰法》出臺,那些騷擾者會受到怎樣的處罰?
最近,一位律師正在調解一起朋友的家庭糾紛。今年情人節,上海的魏女士多次收到一位男同事發來的曖昧短信,由於她手機留在家中,這條短信恰好被她疑心病很重的老公看到了,老公便斷定她有外遇。由於平時夫妻關係不和,這條曖昧短信息成了家庭矛盾的導火線。莫名其妙的黃色短信確實引起一些夫妻或情侶間的誤會和矛盾。法律管得了嗎?
“草案”規定通過信件、電話、計算機信息網絡或者其他途徑傳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騷擾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的行政拘留,情節嚴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的行政拘留;可以並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專家點評:什麼程度算“騷擾”
對這個問題,華東政法學院研究生教育院副院長、行政法專家鄒榮說,蠻傷腦筋。
鄒榮提出了三個觀點。他認爲,有關治安管理處罰的立法宗旨,其一是維護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其二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和財產權;其三應該與“刑法”相銜接。要看構不構成對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的危害。比如,騷擾信息裏最常見的用手機傳送黃色信息,算不算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尤其是一對一發送,不管熟悉的和不相識的,可能對個人的權利造成侵害,但是否對公共秩序構成侵害?法律認定這種侵權行爲是否恰當?課罰是否過重?這與散佈他人隱私、詆譭他人名譽完全兩碼事。他說,法律條文應該是十分嚴謹的,所以必須表述得清清楚楚。立法應該考慮執法的操作性,條文含糊不清,認定就非常困難,不能認定就難以處罰制裁。
在公共媒體上傳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騷擾信息給予處罰,這一點不存在異議。問題是像手機短信一對一發來發去,“黃”到什麼程度、頻率多少算“騷擾”?這對如何處罰很重要。希望《治安管理處罰法》中有一個明明白白的說法,免得有人踏了“地雷”,觸犯了法律還一頭霧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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