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公安廳經偵處一名科長因收受賄賂,將案件相關情況透露給有關當事人,近日被海口市美蘭區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2年。
2002年1月,山東省菏澤市公安局民警到海口市追捕涉嫌合同詐騙案的嫌疑人海南魯發麪粉廠法人代表李層燕、廠長王柱安,並請求海南省公安廳經偵處予以協查。經偵處安排時任市場調查科科長的蔡某負責協查。同年1月18日,在兩地公安部門的配合下,將犯罪嫌疑人王柱安抓獲並關押於海南省看守所。蔡某在協查提審王柱安時得知魯發麪粉廠臨時負責人武某的手機號碼。1月26日,蔡某經過電話聯繫後,開車到魯發麪粉廠門口與武某見面。蔡某聲稱其在王柱安一案上可以幫忙,武某便將現金2000元送給蔡某。此後,蔡某多次與武某聯繫,將王柱安案件相關情況透露給武某。2002年2月3日,武某與魯發麪粉廠的兩名員工約蔡某到一家酒店用餐,武某等人向蔡某打聽王柱安一案的進展情況,再次請求蔡某對王柱安一案給予幫助。飯後,武某等人將現金10000元作爲活動經費送給蔡某,蔡某如數收下。
2004年,蔡某得知檢察機關對其涉嫌受賄一事進行調查後,於同年6月30日在海口一家酒店門前將12000元交給魯發麪粉廠一名員工,後被檢察機關追繳。
法院認爲,蔡某身爲公安民警,利用職務便利,將案件相關情況透露給有關當事人,收受他人賄賂人民幣12000元,其行爲已構成受賄罪。鑑於蔡某在案發前已退回全部贓款,案發後認罪態度較好、有悔罪表現,故判處其有期徒刑1年、緩刑2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