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腐敗窩”壁壘森嚴揪貪官最難是取證
“腐敗線”串起整體利益檢察機關稍不注意就可能打草驚蛇
近日,湖北省襄樊市原副市長趙振,因受賄罪、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一審領刑15年,而這位收受賄賂97萬餘元,且還有96萬餘元家產不能說明合法來源的前副市長,只是“著名”的襄樊腐敗窩案中的一名落馬官員。從這個“窩”裏,共揪出了74名領導幹部。而此前,襄樊市原常務副市長趙成霖已受到法律的嚴懲。
據檢察機關分析,近期國內雖然尚未再出現成克傑、胡長清、慕綏新那樣的腐敗大案、要案,但越來越多的案例顯示,“從個案挖出窩案牽出串案”已成腐敗案件中的新規律。“窩案、串案之所以令人擔憂,是因爲這一現象的出現和普遍,說明腐敗問題不但已連成片、串成串,而且它們之間已互爲因果、互爲土壤。”一位業內人士認爲。
高官犯案,不管其職位多高、案件多大,只要孤立或相對孤立,給社會造成的危害就有限。但如果大貪官本就是由小貪官“成長”起來的,大案件是在小案件基礎上發展出來的,那麼大貪官的出現就不再是偶然,大案的出現就不再是偶發。如果把“從個案挖出窩案牽出串案”的特點作爲背景,在這樣的土壤中,聯成一“窩”、串成一“串”的小貪官中,必然會“成長”出大貪官,一堆小案件必然會“培育”出大案件。
“在這種腐敗窩案、串案成爲新規律的情況下,我們的社會所面臨的危害就更加嚴重,反腐敗的鬥爭就更加艱鉅。”清華大學廉政研究室副主任任建明告訴記者。
貪官重重設障留出滅證空當
昨天,北京市反貪局一位不願透露姓名的檢察官告訴記者,查處襄樊腐敗窩案這種整個班子爛掉的案件時,最困難的就是調查取證過程,尤其是窩案發生在一個系統或部門中。
這位檢察官說:“一般情況下,從檢察人員入駐開始,整個單位的人就極不配合,因爲,窩案已不再是觸及某個人的個人利益,除了人和人之間看不見的利益、人情牽扯,還與這個單位的整體績效等利益有很大關係。雖然犯事的可能只是某些領導,但觸動的卻是整個單位的利益,檢察人員面對的是一個從上到下懷着戒備心的羣體。”
另外,這種人爲設置的障礙也導致了取證困難。窩案不是個人犯罪,牽扯人員多,時間拖得長,這就給腐敗分子留下毀滅證據的空當。例如,在一個系統內部,有人舉報某同事、領導貪污受賄,但舉報者並不知道這條線上牽着多少人。所以,檢察機關一有所動作,就可能打草驚蛇。
一傳十十傳百整個領導班子全爛掉
窩案貪官編就密網反偵查
“就像桃子爛了一樣,一傳十,十傳百,腐敗就像瘟疫一樣,在某個集團內部廣泛傳播,最後,可能導致整個領導班子全部爛掉。”昨天,致力於中國現階段犯罪問題研究的公安大學教授王大偉這樣形容腐敗窩案。
東窗事發貪官互相打掩護
王大偉說,現在有個名詞叫“犯罪亞文化”,這種官員聯合作案也是犯罪亞文化中的一種,它是在某個小集體內部形成的一種價值觀,但這種價值觀是和主流價值觀相背的。這種犯罪亞文化有三個特點:一是聯合作案,團伙內部互相傳播犯罪技術,最突出的體現就是犯罪的家族性、地域性。二是爲犯罪提供心理上的支持,也就是把犯罪理由進行美化。就像現在的假證販子,這些人會告訴自己,社會上很多人都這麼幹,我幹了也無所謂,從而把黑的想象成了白的,罪惡感逐漸消失。三是一旦出現問題互相包庇,如果有一天東窗事發,這些人會聯合起來互相隱瞞事實真相。
貪污受賄是互相學來的
王大偉說,在襄樊腐敗窩案中,趙振這樣的人之所以能聚集在一起集體犯罪,目的很簡單,就是受利益驅動,官員們勾結在一起更能帶來意外的收穫與便利。
另外,這些腐敗官員所接觸的環境,也爲他們提供了腐敗的條件。“犯罪是可以互相學習的。如果一個人所在單位的領導就是個貪污腐敗分子,這種經常性會讓人慢慢地習以爲常,如果大家都覺得腐敗是一種正常現象,久而久之,很可能每個人都會受到影響。”王大偉說。
一個案子帶出一窩“碩鼠”
“現在,辦一案,牽一串;查一個,帶一窩的現象十分普遍。”昨天,清華大學廉政研究室副主任任建明告訴記者。
任建明說,腐敗發展到窩案的方式約有三種:一是某個部門或地方的主要領導貪污受賄,爲了能更方便地腐敗,就把祕書、下級等發展到腐敗網絡中來;二是買官賣官行爲,這種窩案純粹是羣體作案,一個政治體系內的官員之間發生權錢交易;三是司法部門相互串通,多人互相勾結,貪贓枉法。
任建明認爲,這種羣體窩案的作案動機是編織一張反偵查網。按程序,對某個案件的立案調查需要層層批准,例如,某縣的科級、局級官員犯事要查處,需要報縣委領導審批,如果縣委領導恰好是網中人,事情自然就會被他擺平。爲此,腐敗官員願意把一部分腐敗收入分給別人,以此有效地規避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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