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監所檢察廳負責人稱,檢察機關把查辦和預防監管場所的職務犯罪作爲懲治和預防司法腐敗的一項重要任務。
法制日報報道,2003年1月至今年9月,全國檢察機關監所檢察部門共立案偵查監管場所發生的涉嫌職務犯罪案件938件1079人。據瞭解,在這九百多起案件中,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的案件195件,貪污賄賂案件141件,虐待被監管人員案109件,徇私舞弊違法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案61件,私放在押人員案34件。
該負責人表示,今後查辦監管場所發生的職務犯罪的力度還會加強,檢察機關將進一步強化辦案措施,明確打擊重點,突出查辦一批有影響、有震動的大案要案。
據介紹,爲了方便監所檢察部門辦案,最高人民檢察院近期決定調整檢察機關直接受理案件分工,已下發的《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案件偵查分工的通知》明確規定:“監所檢察部門負責監管場所發生的貪污賄賂、瀆職侵權等案件的偵查工作。”原來由反貪污賄賂部門和瀆職侵權檢察部門負責偵查的監管場所發生的職務犯罪案件,劃歸監所檢察部門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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