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滿16歲,協助他人輪姦少女,17歲小芳獲刑12年,律師稱女性也可成強姦罪主體
昨天本報第13版報道了一起發生在門頭溝的特大未成年人輪姦案。16歲的小雯一個月內五次遭遇輪姦,11名施暴者都是未成年人,其中惟一一名女性罪犯——17歲的小芳也被以強姦罪判刑12年。其主要罪行有:去年8月2日,小芳向小雯介紹罪犯之一的小慶,並在小雯反抗小慶施暴時對其毆打辱罵。數日後,小芳夥同另一罪犯對小雯進行毆打,致使小雯先後被臧某等4人輪姦。
就女性在強姦行爲中的定罪等問題,記者採訪了大地律師事務所的高彤榮律師。
記者:小芳是一名少女,爲何也被定爲強姦罪?
高彤榮:已滿16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構成強姦罪。因此,女性也一樣可以成爲強姦罪的主體,如協助他人強姦婦女的行爲。本案中的17歲的小芳多次協助罪犯強姦受害者小雯,構成強姦罪毋庸置疑。
記者:作爲他人輪姦行爲的協助者,被判12年是否過重?
高彤榮:對於共同犯罪中的判罰,要結合犯罪嫌疑人的主觀惡性、客觀情節、暴力程度等要素來衡量。罪犯小芳在案中不僅扮演了“犯罪中介”的角色,還存在着毆打受害者小雯的行徑,因此,不能單以從犯來定義她的行爲,被判12年並不爲過。
記者:小芳若在獄中表現優秀,多久才能重獲自由?
高彤榮:《刑法》規定犯罪分子在獄中表現優秀可以減刑,但刑期不得少於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10年。本案中小芳被判12年,其在獄中最少須度過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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