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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田代久登在判決後簽字 |
昨日上午9時,備受關注的“日本遊客踢人墜死”案(本報曾作詳細報道)審理終結,麗江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以故意傷害罪判處被告人田代久登有期徒刑12年。宣判後,田代久登表示不服,向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庭審中,被告人田代久登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定性及適用法律都未提出實質性的辯解意見。其辯護人馬軍認爲:被告人田代久登與受害人沒有矛盾,不具有傷害受害人的主觀故意及行爲,是在酒醉後的非正常狀態下發生的特殊案件,故起訴書指控罪名不準確,被告人田代久登的行爲屬過失致人死亡,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且情節較輕,沒有主觀惡性,並對死者親屬給予補償的行動,請求法庭採納其辯護意見,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之規定,建議對被告人田代久登在有期徒刑3年以下適用刑罰,給予從輕判處。
法院審理認爲:被告人田代久登的行爲已構成故意傷害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田代久登雖爲外國人,在中國境內,應遵守中國法律。鑑於被告人田代久登犯罪後有籌措15萬元人民幣交至法院作爲民事補償備用,並交待犯罪事實的酌定從輕處罰情節,可從輕處罰。根據本案事實、證據、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麗江中院依法作出如上判決。
判決是這樣作出的
據辦案法官介紹,經法庭審理歸納,控辯雙方在辯論階段的觀點分歧和爭議焦點在於被告人田代久登的行爲是構成故意傷害罪,還是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從爭議的兩個罪名看,在刑法上具有各自不同的法律特徵和共同點。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與過失致人死亡罪在客觀方面都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結果;在主觀方面,都不具備希望被害人死亡結果發生的心理狀態,在致人死亡後果上均屬過失。兩罪根本的區別在於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有傷害的故意,而過失致人死亡沒有傷害的故意。
本案中,雖然被告人田代久登沒有希望受害人“老沙”死亡的主觀故意,踢中“老沙”兩腳也不是受害人致死的直接原因。但是,被告人田代久登從事過建築業,應當明知站在6米高的房頂瓦面上具有危險性,踢向“老沙”兩腳會發生“老沙”從房頂摔下致傷或致死的後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八條第四款的規定:“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被告人田代久登喝酒之後攀上房頂並從房頂將受害人踢下致死的行爲和後果,符合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的法律特徵。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田代久登構成故意傷害罪的罪名成立。辯護人提出被告人田代久登行爲屬於過失致人死亡罪的觀點和辯護理由與法庭審理查明事實不符,法院不予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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