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總理溫家寶近日簽署第423號國務院令,公佈《勞動保障監察條例》。新華社14日受權全文播發這個條例。條例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條例共分五章三十六條,分別爲總則、勞動保障監察職責、勞動保障監察的實施、法律責任、附則。
條例的制定是爲了貫徹實施勞動和社會保障(以下稱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範勞動保障監察工作,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條例明確勞動保障監察遵循公正、公開、高效、便民的原則。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接受社會監督。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爲,有權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舉報。條例規定,用人單位應當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接受並配合勞動保障監察。各級工會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進行監督。
條例明確勞動保障監察以日常巡視檢查、審查用人單位按照要求報送的書面材料以及接受舉報投訴等形式進行。勞動保障監察員進行調查、檢查,不得少於2人,並應當佩戴勞動保障監察標誌、出示勞動保障監察證件。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實施勞動保障監察應履行的職責,有權採取的調查、檢查措施,以及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爲作出的處理,條例都有明確規定。
此外,條例還規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用人單位勞動保障守法誠信檔案。用人單位有重大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爲的,由有關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向社會公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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