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網消息:來自山東省樂陵市的三名綁匪,購買兇器、租賃汽車,多次尾隨單身駕車女士,欲實施綁架,但因故未能得逞。此外,該綁架團伙頭目郭某還欲將合夥人11歲的兒子綁回山東,然後再向其父勒索100萬元人民幣,並進行了爲期4天的尾隨跟蹤,但因人多眼雜,未能得逞。昨天,三綁匪在本市南開區人民法院出庭受審。庭審中,公訴人和辯護人就“被告人遭擒後,在公安機關尚不掌握其犯罪事實的情況下交代了全部罪行的行爲,是否屬於自首”的問題,展開了激烈辯論。
據郭某等人交代,兩年前郭某來到天津,在汽車修理廠打工。後郭某與武清區王慶坨鎮人李某相識,並與其一起做汽車裝具生意,半年後二人散夥。郭某回到市內與被告人李某某、趙某等一起居住在花300元錢租的一個獨單內。
2004年4月,郭某與張某(另案處理)預謀綁架李某11歲的兒子小杰,並提前購買了手電筒、刀具、尼龍繩、塑料膠紙帶、錐子、手套、棒球帽、墨鏡等作案工具。同時,郭某還委託趙某租賃了一輛紫色桑塔納轎車,每月4千的租賃費由郭某負擔。
2004年4月下旬,郭某、李某某與張某經詳細預謀後,準備對李某的兒子實施綁架。三人商定,綁架成功後將小杰帶到山東省樂陵,再向李某索要人民幣100萬元。在之後的4天內,郭某等三人攜帶手電筒、刀具、尼龍繩、塑料膠紙帶等工具,駕駛卸下牌照的桑塔納轎車,在王慶坨鎮尋機綁架小杰。後因周圍人多,三被告人心生怯意,遂放棄綁架計劃。
綁架小杰未能成功,並未使三被告人完全放棄惡念。2004年5月,郭某、李某某、張某在南開區長江道附近,偶見王女士駕駛一輛“POLO”轎車駛過,便生歹意,欲綁架王女士,並駕車尾隨跟蹤。因王女士察覺,三被告人未能得逞。
2004年6月初,郭某、李某某夥同被告人趙某駕駛桑塔納轎車,多次尾隨跟蹤獨自駕駛白色賽歐轎車的李女士,欲對其實施綁架,但因李女士發覺,郭某等放棄綁架念頭。
郭某等人的最後一次綁架犯罪是在2004年6月中旬進行的。6月11日,郭某、李某某、趙某駕駛桑塔納轎車在南開區蒼穹道見事主小東駕駛一輛風神藍鳥轎車,於是對其尾隨跟蹤,欲實施綁架。6月12日晚10許,郭某、李某某、趙某在南開區某小區欲綁架剛回家的小東時,被小東發覺。隨後,小東下車後迅速跑上樓去。郭某見狀氣急敗壞地使用事先準備的錐子,將小東汽車的左前輪胎扎破,而後其與另兩名被告人一起逃離現場。當晚,郭某、李某某、趙某在水上公園路與天塔道交口處停歇時,因其駕駛汽車無牌照被巡警盤查。經民警帶回突審,郭某等便交代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實。法院將在細緻審理的基礎上,於近日對此案做出一審判決。
庭審焦點被抓後坦白算不算自首?
在辯論階段,本案公訴人認爲應以綁架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在共同犯罪中郭某、李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
被告人郭某的辯護人表示,郭某被抓獲後,在公安機關未掌握其犯罪事實的情況下,如實供述自己所犯罪行,應認定其爲自首。被告人趙某的辯護人也認爲應認定趙某爲自首。郭某、趙某的辯護人還舉出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解釋和市高級人民法院的會議紀要,欲說明二被告人行爲構成自首。公訴人反駁道:自首是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並交代犯罪事實的行爲,三被告人是被抓獲後才交代罪行的,故不能認定他們爲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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