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蘭州警方拒絕回答“十大問題”後,姜雲春的兒子姜偉於昨日(15日)向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遞交了行政起訴狀,法院當日未作出是否立案的決定。
請求法院確認蘭州警方違法
昨日上午,姜偉把行政訴狀遞交給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立案庭後,立即引起了重視。立案庭法官要求原告迴避後,對案件進行了初步審查,然後告訴姜偉先回去等待,案件要經院裏研究後才能決定是否立案。
姜偉這次行政訴訟的請求共有3項:請求法院依法確認被告蘭州市公安局使用武器的具體行政行爲違法;請求判令被告賠償損失;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訴狀稱,被告蘭州市公安局在“討債被擊斃”一案中,履行的是行政管理職責。因爲被告在接到欠債人報警後,並未採取有效措施判明姜雲春是否有犯罪行爲,故不可能實施《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刑事偵查職責。而且從結果來看,姜雲春身上並無任何爆炸物,也未劫持人質,更未造成嚴重後果,其行爲最多隻是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五款所規定的“寫恐嚇信或者用其他方式威脅他人安全或者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行爲之嫌。從被告履行職責時所實施的行爲和姜雲春所實施的行爲看,在整個案件處理過程中,被告只是履行行政治安管理職責,並未實施《刑事訴訟法》授權的刑事偵查職責。
訴狀認爲,被告蘭州市公安局在沒有判明姜雲春有無“爆炸物”或者“爆炸相威脅”的前提下使用武器,且喊話、鳴槍等“警告”過程很短,是在姜雲春來不及作出反應的情況下將其擊斃的,故被告使用武器違法。姜偉在起訴狀中沒有具體提出要求被告賠償的數目。
蘭州中院謹慎對待此案
“討債被擊斃”一案經媒體多次報道後,已經引起蘭州有關方面的關注。記者從蘭州市中級法院的一名法官處瞭解到,蘭州市中級法院在姜雲春的家屬起訴前已對此案有所瞭解,由於案情重大,且被告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姚遠還擔任甘肅省公安廳副廳長職務,法院將特別謹慎對待最關鍵的兩個問題:一是本案究竟是否屬於行政訴訟案件;二是案件應該由蘭州市中級法院受理還是甘肅省高級法院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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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接到起訴狀,經審查,應當在七日內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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