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日報消息,全國總工會近日下發的《關於組織各種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及機關的勞務工加入工會的通知》,明確要求“凡在各種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及機關從業,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含事實勞動關係)的勞務工,不論戶籍關係在哪裏、用工形式如何、就業時間長短,都要依法把他們組織到工會中來。”
針對組織勞務工入會路徑選擇上的爭議,《通知》明確了三種操作方式:其一,勞務工與企業、事業單位及機關直接簽訂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工會將他們組織到工會中來,其會籍由用人單位工會管理;其二,勞務工與勞務公司簽訂勞動合同,且勞務公司已經成立工會的,勞務工可參加其工會組織,並由勞務公司工會把這部分勞務工會籍關係轉接到用工單位,委託用工單位工會代管。勞務公司尚未建立工會組織的,用工單位工會要依據事實勞動關係,吸收勞務工加入工會組織;其三,跨省勞務輸出地(單位)工會已把勞務工組織到工會的,由輸出地(單位)工會向用工單位轉接會員組織關係。
《通知》還強調工會要積極主動向黨委彙報,向政府(行政)及有關部門通報勞務工入會的情況;做好勞務工加入工會組織情況的調查摸底工作,建立統計通報制度,各地統計職工入會率必須把勞務工包括在內等制度,以保障勞務工組織和加入工會的權利。
《通知》同時明確了相關的工會經費收繳問題,即“勞務工在用人單位加入工會的,由用人單位按照有關規定撥繳工會經費,在勞務公司加入工會的,由勞務公司撥繳工會經費,其工會經費的留成部分可依據會員開展活動的具體情況,由勞務公司工會與用工單位工會雙方協商使用”,從而排除了因經費撥繳留成的不一致阻礙勞務工入會的現實因素。
全總基層組織部的王英表示,《通知》最核心的一點就是突出了用人單位組織勞務工入會並保障他們合法權益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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