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資源部有關負責人解讀新的“徵地補償規定”
國土資源部爲了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日前發佈了《關於完善徵地補償安置制度的指導意見》,對徵地合理補償做了新的規定。新的徵地補償規定與過去相比,有哪些變化?記者就此專門採訪了國土資源部有關負責人。
這位負責人說,保證被徵地農民原有的生活水平不降低,是徵地補償安置的基本原則。爲了保護被徵地農民的合法權益、長遠生計有保障,《指導意見》規定,如果給予被徵地農民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合計按法定上限,即耕地被徵收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計算,仍不足以使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話,當地人民政府將從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益中劃出一定比例給予補貼。這是新的“徵地補償規定”與以往補償規定的最大區別,充分體現了黨和政府對農民羣衆的關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徵收耕地的補償費用主要包括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其中,土地補償費,爲該耕地被徵收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6至10倍;安置補助費,爲該耕地被徵收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4至6倍,最高不得超過15倍。如果按照這個標準仍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級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兩費”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徵收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
據介紹,目前,有些地方在執行法定補償標準時往往就低不就高,損害了農民的利益;有些地方雖然執行了30倍的最高補償標準,仍然不能保證被徵地農民的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有些地方財政吃緊,就壓低補償安置標準,甚至拖欠被徵地農民的補償安置費。在土地市場治理整頓中,全國清理出拖欠、截留、挪用農民徵地補償費高達150億元。
爲此,《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明確提出,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達到法定上限,仍不足以使被徵地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當地人民政府可以用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入予以補貼。這樣做的目的就是保證被徵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
其次,《指導意見》明確提出,用地單位在同等條件下應優先吸收被徵地農民就業,使他們的長遠生計得到一定程度的保障。這是新辦法與過去的第二個區別。現行法律對被徵地農民並沒有提出具體的安置途徑。爲了使被徵地農民真正分享到工業化、城鎮化的成果,保障他們的長遠生計,新辦法明確規定,對被徵地農民視不同情況,分別實行農業生產安置、重新擇業安置、入股分紅安置、異地移民安置,從而拓寬了安置途徑。
第三,《指導意見》明確規定,在徵地過程中必須嚴格履行法定程序,特別是要保護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的知情權。在徵地依法報批前,當地國土資源部門應將擬徵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準、安置途徑等,以書面形式告知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當地國土資源部門應告知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對擬徵土地的補償標準、安置途徑有申請聽證的權利。當事人申請聽證的,應按照《國土資源聽證規定》的程序和要求組織聽證。
此外,按照土地補償費主要用於被徵地農戶的原則,土地補償費應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合理分配。具體分配辦法由省級人民政府制訂。土地被全部徵收,同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撤銷建制的,土地補償費應全部用於被徵地農民生產生活安置。
《指導意見》還強調,各級國土資源部門對依法批准的徵收土地方案的實施情況要進行監督檢查。因徵地確實導致被徵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下降的,當地國土資源部門應積極會同政府有關部門,切實採取有效措施,多渠道解決好被徵地農民的生產生活,維護社會穩定。
這位負責人說,按現行法律規定,在確定徵地補償安置費用時,往往按地塊來測算年產值,並由此確定年產值倍數,從而造成同地不同價等問題,損害了一些被徵地農民的利益。隨着經濟和社會的發展,一些地方適應市場經濟規律,進行徵地制度改革,探索推行了“統一年產值”、“區片綜合地價”等新的補償辦法,《指導意見》對此給以肯定並進一步加以規範,比如明確提出,在有條件的地區,省級國土資源部門可以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地類、產值、土地區位、農用地等級、人均耕地數量、土地供求關係、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因素,對被徵土地進行評估,在此基礎上,制訂省域內各縣(市)徵地區片綜合地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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