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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爲國土資源部越權批覆徵用農民集體耕地,使自己對徵地補償標準有異議卻“告狀無門”,瀋陽市于洪區北陵鄉下坎子村的史洪學等7位農民把國土資源部告上了法院。昨天下午,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下午一點剛過,頭天晚上專程從瀋陽趕來的7位農民就已經早早等候在市一中院門口。
7位農民說:2002年1月14日,遼寧省人民政府下發了徵地文件,把他們村的28.4723公頃土地批准爲城市建設用地。當天,瀋陽市于洪區政府發佈徵地公告,並於3月12日發佈了《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和《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據原告史洪學講,他們承包下坎子村的土地搞養殖時,正值瀋陽市提出“菜籃子工程”口號,他們是爲了響應政府的號召在下坎子村建大棚,搞養殖場。史洪學一家的養殖基地總面積1000餘平方米,這上面有350多平方米房屋。可是,按照于洪區政府發佈的《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他只能得到4.91萬元的補償,連本兒都回不來。
對徵地補償標準持有異議的下坎子村7位農民,本來希望找到有關部門給他們一個說法,但是遼寧省政府給他們出示的徵地批覆是國土資源部下發的559號文。農民們查閱了我國土地法發現:徵用土地必須由國務院批准。按照土地法農民們可以申請國務院對徵地補償進行裁定,但是徵地批覆上蓋的章卻是國土資源部,使得他們又無法去找國務院裁定,而國土部又不是法定批准徵地部門。兩年裏7位農民爲了找到合適的“裁判”奔走於各級政府和司法機構,各項費用累計花了3萬多。7位農民認爲國土資源部作出的559號徵地批覆是越權審批,造成了他們無法向國務院申請裁定,侵害了他們的合法權益。今年8月5日,農民們將國土資源部訴至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昨天,被告國土資源部的代理人在法庭上承認國土資源部沒有徵用農民土地的審批權。但是該代理人說,瀋陽市的城市建設規劃用地方案是經國務院批准的,國土資源部只是按照授權代國務院審查批覆了瀋陽市的用地方案。國土資源部下發的559號批覆,依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合法、內容適當。在第二輪法庭辯論中國土資源部的代理人提出,在確認國土資源部559號批覆合法有效的前提下,他們將對7位農民反映的在徵地過程中有可能侵害農民合法權益的情況,責成有關部門、地方政府部門解決好徵地遺留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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