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原河南省電力公司副總經理李俊傑因受賄、貪污、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在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受審。
李俊傑一九九六年三月初任河南省送變電建設公司總經理,二00二年十二月任河南省電力公司總經理助理,二00三年一月任河南省電力公司副總經理。後有民衆舉報,李俊傑涉嫌貪污受賄。今年五月九日,河南省檢察院批准對李俊傑依法初查。六月二十五日,李俊傑被刑事拘留。
經檢察機關查明,一九九八年至二00四年,李俊傑利用職務便利,在公司招標過程中,先後八次幫助他人中標,並收受“感謝費”共計人民幣二百六十七萬元、美元一萬元和價值人民幣五萬八千元的等離子電視機一臺,檢察機關認爲,其行爲已構成受賄罪。另外,李還利用職務便利,將送變電公司的十萬元人民幣據爲己有。檢察機關認爲,其行爲已構成貪污罪。
除上述兩項罪名外,檢察機關還發現李尚有一百餘萬元人民幣、美元六萬七千餘元和港幣四萬四千餘元存款,這明顯超過其合法收入,李俊傑本人也不能說明這些款項來源。故檢察院指控,其還構成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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