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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金陵晚報報道,爲了防止員工不按照雙方口頭協議幹滿半年就離開,南京一家髮廊竟然扣取了員工部分工資。髮廊老闆宣稱,扣取的工資是“違約金”。
今年6月5日,鍾梅到中山路81號名都發廊做足療小姐。髮廊未跟她簽訂勞動合同,只是口頭上約定她的月薪爲500元底薪加提成。幾個月來她基本上每月能拿到1000元左右的勞動報酬。髮廊在發放她前兩個月薪水的時候,竟然從中分別扣取了200元共400元的工資。老闆對她說,這扣下來的工資將在她離開時返還。
10月7日,她向老闆邱波口頭提出辭職。由於來發廊之前邱波跟她說過,辭職需要提前半個月提出,所以她準備幹滿半個月以後再走。11月8日,她正式離開發廊,退還了工作服。可是邱波卻稱,要走可以,但所扣工資不退。
邱波解釋道,從鍾梅工資里扣取的400元中有100元是服裝押金,另300元實際上是違約金。鍾梅來發廊上班前,髮廊想跟她約定,她必須幹滿一年纔可以離開,可是在她的堅持下後來改成了半年。他感覺到鍾梅肯定不會安心在髮廊幹,就提前從她工資中扣下300元,如果她違約了就把它當作違約金。如果她幹滿半年後,100元服裝押金將可以退還50元,另外50元是服裝摺舊費。
律師認爲,名都發廊從鍾梅工資中扣取部分工資的目的是爲了防止她不幹滿半年就離開,性質相當於“押金”、“保證金”。而《勞動法》明確規定,用人單位不得扣取員工任何形式的押金。員工是應用人單位的要求在工作時間穿工作服的,因此用人單位不可以收取員工所謂的服裝押金;由於名都發廊未跟鍾梅簽訂勞動合同,她隨時可以向髮廊提出解除雙方事實上存在的勞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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