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現代快報消息,經過長達一年多時間的反覆調查、討論和修改,《江蘇省安全生產條例》(草案稿)近日殺青。該條例明確死亡一定人數須報市、省、國務院直接調查處理,下月將提交江蘇省人大常委會一審,預計明年2月正式出臺。
——政府設專項資金力保救援
草案稿規定:“縣級以上政府應增加安全生產投入,設立安全生產專項資金,用於應急救援、危及公共安全的重大事故隱患整改和配備必要的裝備設施等”;“危險性較大的生產經營單位,應建立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制度,專戶儲存、專項使用,具體辦法由省政府另行規定”。
——風險抵押金保障員工權益
草案稿規定:“對危險性較大的生產經營單位,收取一定數額的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用於該單位生產經營期間發生事故的搶險救災和善後處理。具體辦法由省安監局制定,經省政府批准後執行”;“未繳納風險抵押金逾期不改正的,處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江蘇省安監局人士說,即將出臺的實施辦法將明確,提取生產經營單位每年營業收入的1%作爲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抵押金年初由安監局統一收取,到年底如企業不出事,返還;如出了事,用來支付搶險和善後事宜。
——瞞報遲報事故處分一把手
草案稿規定:“事故發生後,當事人及單位應迅速組織搶救,立即報告當地安監部門,不得隱瞞不報,不得破壞現場、毀滅證據”;“當地政府和安監部門在接到事故報告後,應如實上報事故情況,並派員迅速趕往現場組織救援”;“重特大安全生產事故發生後,隱瞞不報、謊報、拖延報告,或者以任何方式阻礙、干涉事故調查,對有關主要領導和政府部門正職負責人及相關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
“縣級以上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人員,在安全生產監管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
——分級處理事故尊重生命權
草案稿規定:“生產經營單位事故:輕傷、一次重傷2人的,由單位自己調查處理;死亡一人或者重傷3-5人的,由縣區安監部門調查處理;一次死亡2人或重傷6-9人的,由市安監部門調查處理;死亡3-9人或重傷10人以上的,由省安監部門調查處理;死亡10-29人的,由省政府組織調查處理;死亡30人以上的,上報國務院調查處理;
煤炭企業事故,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道路和水上、鐵路、航空事故:一次死亡3-5人的,由設區的市政府組織調查處理;死亡6-9人的,由設區的市政府組織調查,報省安監局處理。(死亡10人以上的視同生產經營單位事故)”“重傷事故政府調查組應在30日之內結案,死亡事故應在60日以內結案,特殊情況也不得超過120天”。
——特大事故最高罰款20萬元
草案稿規定:“發生一般安全生產事故的,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發生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發生特大和特別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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