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檢察日報報道,雲南西雙版納州司法局原局長汪崇明涉嫌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貪污及挪用公款一案,近日在西雙版納州中級法院公開審理。據悉,法院將對此案擇日判決。
檢察機關指控,2002年西雙版納州司法局建蓋56套職工宿舍時,汪崇明作爲單位負責人在簽訂和履行轉讓產權合同過程中失職,造成西雙版納州禁毒勞教所原停薪留職人員劉國順(另案處理)將172萬餘元售房款佔爲己有,同時劉國順還以該房產虛構房屋銷售合同,從銀行騙取貸款120萬元,給國家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
2001年12月,汪崇明以單位的名義與雲南民族出版社簽訂法學論文集《世紀之始話法治》(第一集)的出版合同和認購合同。在將18萬餘元購書款轉到雲南民族出版社後,汪崇明讓司法局一名幹部以稿費的名義從出版社先後領取1.9萬餘元和1.6萬餘元,並利用職務之便,將屬於司法局所有的這兩筆資金截留,用於出版個人所著的書籍《縱橫安邦論治國》。
1998年12月16日,汪崇明利用職務之便,挪用本單位公款4萬餘元給高某個人使用,並於2003年3月17日再次利用職務之便,指令下屬單位公證處出借公款1.5萬元給高某使用,由高某用於歸還前面的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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