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網消息:摻安眠藥的飲料、能發短信的手機、一把銳利的尖刀,三者間本無瓜葛,在一起謀殺案中卻成爲作案工具。一對夫妻中丈夫高某得知妻子李某與他人有不正當關係,爲讓第三者“消失”,與妻子合謀將第三者騙至上公園,並趁天黑被害人不備行兇得逞。之後,爲蓋罪行該夫妻又把被害人拋屍湖中。近日,天津市一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以故意殺人罪分別判處被人高某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判處被告人李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短信聯絡夫妻公園殺死第三者
經審理查明:2004年4月下旬,被告人高某得其妻被告人李某與孫某有不正當兩性關係後,遂報復之念。經與李某預謀,決意讓孫某“消失”,並備了摻有安眠藥的飲料等作案工具。同年5月5下午3時許,高某、李某乘公交車先到水上公園門分開等候。待孫某趕到,由被告人李某按分工陪孫進入水上公園遊玩,被告人高某尾隨其後,尋機行。其間,孫某飲用李某提供的飲料,感覺味苦而吐。由於公園內遊人較多,難以動手,二被告人遂通電話短信聯繫,互通位置及去向。高某授意李某拖到天黑後將孫某帶至偏僻處動手。當晚9時許,李與孫某到水上公園內中途島藤蘿架長廊時,被告高某從後面趕上。被告人高某乘孫某不備,持事先備的尖刀猛捅孫某的前胸、後背等處10餘刀,致其當場死亡,並將屍體拋入長廊附近的湖中。行兇後,被告人高某與在公園門外等候的李某逃逸。
法院判決男犯死刑女犯死緩
法院認爲,被告人高某因其妻李某與他人有不正當兩性關係,而夥同李某行兇報復殺人,二被告人的行爲均已構成故意殺人罪,應分別予以處罰。二被告人在共同殺人犯罪中按照各自的分工密切配合,地位、作用相當,不分主從,應根據各自參與的全部犯罪事實依法予以處罰。雖被害人在案件起因上有過錯,但鑑於被告人殺人手段兇殘,結合其實施的具體情節,不足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李某尚不屬於判處死刑必須立即執行的犯罪分子,依法酌情予以處罰。二被告人辯護人的辯護意見均不予採納。一審分別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高某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判處被告人李某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民事賠償支持判賠44萬
在刑事訴訟中,被害人家屬還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以二被告人的犯罪行爲致孫某死亡,給其家庭造成精神痛苦和巨大損失,要求賠償死亡補償費、喪葬費、被撫養人生活費、精神損失費等費用共計102萬餘元。對此部分法院審理認爲,二被告人的犯罪行爲確給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造成經濟損失,依法應予賠償,並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但法院對所提不合理部分訴訟請求不予支持,最終判賠經濟損失44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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