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1月8日,隨着一聲槍響,在奇臺縣搶劫殺人的劉剛結束了他罪惡的生命。而在此之前,他臨死前的一句謊話,使得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緊急下發了暫緩執行死刑的命令。
——連續犯案被判死刑
2003年12月1日19時許,劉剛欲往奇台搶劫。在搭乘樑某出租車的途中,車行至水泥廠路上時,劉剛持榔頭猛擊樑頭部,又用刀連刺其五六刀致其死亡,將樑的一部手機和90元現金搶走。
2003年12月31日23時40分,出租車司機趙某報案稱其在兵團農六師110團處被人搶劫打傷,公安人員接報後,經過排查,於2004年1月1日,查出109團的劉剛有重大作案嫌疑。當日,劉剛在其鄰居家落網。在證據面前,他交待了兩起搶劫殺人的全部犯罪事實。
5月13日,昌吉州中級人民法院以搶劫罪判處劉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劉接到判決後,向高級人民法院上訴。經審理,高級人民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7月19日,經最高人民法院覈准,自治區高院下達執行死刑命令,劉被押赴刑場,執行槍決。
——爲保命不惜嫁禍親戚
就在法警舉槍的一瞬間,劉大呼冤枉,本着認真負責的態度,法警便問劉有何冤屈,此時的劉爲保性命,稱搶劫殺人是他和親戚王某一同乾的,他只是幫兇。法警見其說得繪聲繪色,立即向昌吉州中院領導進行了彙報,由於案情重大,該院又向自治區高院請示,爲慎重起見,高院命令暫緩執行。
隨後,法院的法官對此案重新進行調查。法警根據劉剛提供的親戚的住址,遠赴甘肅進行取證,經查,劉剛“供”出的王某確爲其親戚,但在劉剛作案當天,王某卻在甘肅,根本沒有作案的可能。
在謊言被戳穿後,劉剛交待自己臨刑喊冤是因爲怕死,爲能多活幾日,他纔不惜嫁禍親戚。真相大白後,自治區高院在11月8日重新下達死刑執行命令。
——相關鏈接:三種情況可暫緩執行死刑
是不是所有的死刑犯在臨刑前只要喊冤,就會被暫緩執行﹖
當時批捕劉剛的奇臺縣檢察院楊永傑副檢察長說:根據《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最高人民法院覈准死刑的判決,下級法院在接到執行死刑命令後,7日內便可將罪犯押赴刑場,執行死刑。
但法律同時規定有三種情況發生,法院應停止執行,這三種情況爲執行前判決可能有錯誤的;執行前罪犯揭發重大犯罪事實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現,可能需要改判的;以及罪犯正在懷孕的。
在劉剛一案中,他在執行死刑前喊“冤”,並能主動揭發親戚合謀作案,雖然後經查證不屬實,但法院適用程序是正確的,劉剛的行爲屬於在執行前揭發重大犯罪,所以才引發高院緊急下發裁定暫緩執行。
除了這三種情況外,一律不影響執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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