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責任難定 誘使醫托倒賣病人
北方網消息:記者昨日從天津市衛生局獲悉,爲制止醫務人員未經單位批准而外出行醫現象,杜絕醫生“走穴”行爲,市衛生局加強了醫師院外會診管理工作,從邀請會診程序、受邀請人員資格、院外會診醫師責任等方面進行規範。市衛生局已做出要求,醫師院外會診不得索要、收受醫療機構、患者及其家屬的禮金或實物,不得私自提供醫療材料用於會診,也不得利用院外會診從事銷售醫療材料活動;並要承擔對危重及疑難患者的後續診療過程提供專業諮詢,對發生術後併發症進行指導與參與搶救的責任。
近年來,大醫院的醫療專家、知名醫生,甚至有一技之長的非名醫都在頻頻“走穴”,這已經是一個公開的祕密。雖然醫療專家到中小醫院“走穴”可以使患者在基層醫院便能享受到專家的治療,但如果“走穴”醫生的醫德低下,極有可能會利用患者診治疾病的迫切心情來大掏患者的腰包,出診費、交通費、食宿費最終都會加在患者頭上,加重了患者的經濟負擔。其次,醫生“走穴”治療的病人,大多是小醫院治不了或者治壞了的病人,難度一般較大,再加上基層醫院的手術條件較差、人員配備良莠不齊,無疑也增加了醫療事故的風險。“走穴”醫生手術後拿錢就走人,萬一出了醫療事故責任由哪方來承擔,病人根本不知道是找院方還是找醫生。再有,醫生受到利益的驅使頻繁地“走穴”賺錢,很容易導致醫托像“賣豬仔”那樣倒賣病人,把患者稀裏糊塗地給“賣”到別的醫院去了,有的被延誤了治療時機,有的被故意拖長治療療程等。
市衛生局下發的《關於加強醫師院外會診管理工作的通知(試行)》中明確指出,醫療機構因爲診療技術原因需要請其他醫療機構的醫師會診時,應由患者經治科室的科主任提出並填寫會診申請單,報醫務部門同意後,由經治科室向患者或親屬說明原因並請患者或親屬簽字。醫療機構如需邀請其他醫療機構醫師會診,需提前向被邀請醫師所在醫療機構遞交蓋有醫務部門公章的申請單,包括會診患者病歷摘要、會診的診療科目、會診時間等內容。對於其他醫療機構經正常程序提出的會診申請,醫療機構或醫師不得無故拒絕或推諉,如因故不能選派醫師參加會診應及時通知申請會診醫療機構。
具有副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和相應診療經驗的醫師方可參加院外會診,會診時要親自診查患者,詳細瞭解會診患者病情,補充、完善必要的檢查;嚴格執行診療規範和技術操作規程;在病程記錄的會診意見或手術記錄處簽字。另外,院外會診醫師還要承擔對危重及疑難患者的後續診療過程提供專業諮詢,對發生術後併發症進行指導與參與搶救的責任。
在會診費用方面,提請會診的醫療機構須代付被邀請會診醫師的必要交通費和食宿費,並向醫師所在醫療機構代繳相應的會診費或手術費。除此之外,醫師到院外會診不得索要、收受醫療機構、患者及其家屬的禮金或實物,不得私自提供醫療材料用於會診,也不得利用院外會診從事銷售醫療材料活動。
如果醫師在院外會診過程中與患者發生醫療糾紛,則應由邀請醫療機構負責妥善處理,醫師所在醫療機構必要時應提供醫療技術諮詢等相應幫助。如果醫師私自到非執業註冊地點會診或手術,一經發現將按《執業醫師法》規定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衛生行政部門將對私下邀請其他醫療機構醫師會診的醫療機構進行警告;那些屢教不改的醫師衛生行政部門將吊銷該醫療機構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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