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網消息:日前,《天津市規定建築施工企業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須由中介機構進行安全評價》的規定出臺,要求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不得從事建設工程施工工作,擅自開工的,將處以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據介紹,凡是從事土木工程、建築工程、線路管道安裝工程、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的新建、改建、擴建和拆除活動,都要按規定辦理安全許可證。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從事建築施工活動的,將責令其在建項目停止施工,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未辦理延期手續,繼續從事建築施工活動的,責令其停止在建項目施工,限期補辦延期手續,沒收違法所得,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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