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住房公積金提取政策可能有重大突破。今後,市民不但在購房、建造住房、翻建住房、大修住房時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而且有可能在連續失業兩年以上且生活困難等4種情況下也能提取公積金。這一放寬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政策昨天提交市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審議。
昨天審議的《上海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規定(草案)》涉及最引人關注的公積金提取問題。目前,本市住房公積金餘額提取僅僅限於住房消費,當職工發生殘疾、大病等特殊困難時,無法動用。
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主任洪浩在昨天的會議上介紹說,住房公積金作爲長期住房儲金,其用途主要是保障職工的住房消費。但從本市實際情況來看,一些生活特殊困難的職工改善住房條件的需求遠次於醫療、養老等方面的基本生存需求,因而按照以人爲本的思想,應當允許這部分職工提取其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餘額。
《上海市住房公積金條例》實施以來,截至今年8月底,全市參加住房公積金的單位有5.39萬戶,職工314萬人,住房公積金累計歸集額816億元,累計發放住房公積金個人購房貸款662億元。
據瞭解,昨天審議的《規定(草案)》還在上位法基礎上,結合本市實際,明確本市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可以在國家規定的最低繳存比例基礎上,實行單位和職工繳存比例的同等浮動,單位和職工繳存比例差別浮動,以及不同年齡階段職工繳存比例的浮動。目前,本市實行統一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單位和職工各按職工工資基數的7%繳存住房公積金。
在上位法基礎上,結合本市實際規定的內容還有,繳存主體除了具有本市城鎮常住戶口的職工及其所在單位,必須繳存住房公積金外,本市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僱用人員、自由職業者,可以自願繳存住房公積金,屬於引進人才的外省市來滬職工,也可以自願繳存住房公積金。
爲了儘可能體現住房公積金專項用於住房消費的功能特徵,上海的《規定(草案)》規定,對後兩種提取住房公積金情形,明確其用途限於支付房租、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和物業服務費。
上海《規定(草案)》新增四種提取條件
●大部分或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的
●職工本人、配偶或者直系親屬因重病、大病住院,造成家庭生活困難的
●連續失業兩年以上且生活困難的職工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職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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