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解“妞妞現象”的辦法,在於官員利益衝突申報制和家庭財產申報制,使官員及其親屬的利益,置於陽光之下
本月11日,深圳市委宣佈,“李意珍已按有關規定和市委常委會的意見,督促家屬從這些公司中全部退出”。
至此,“妞妞事件”似告一段落,但從李意珍接受採訪時的表述和深圳市對外公佈的處理結果中,公衆提出的一些疑問並沒有得到澄清:李意珍的配偶及子女,在其管轄範圍內經商,具體哪些方面與李的職權有衝突?在經商過程中是否有不當得利?這些得利,是否應該清退?
公衆的持續追問,來自於對李意珍親屬經商行爲的不透明,以及對其家庭財產不公開的質疑。家屬經商迴避,家庭財產公開,再度成爲公衆關注的焦點。有關專家稱,這是近10年來,官員家庭財產申報制度的第五次討論高峯。
十年曆經五次討論高潮
家庭財產申報制度的第一次討論高峯出現在1994年。當年,《財產收入申報法》列入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項目。中央相關部門也在醞釀起草促進幹部收入透明化的規章。國家社科規劃《新世紀懲治腐敗對策研究》課題組組長王明高博士回憶說,當時對家庭財產申報的問題討論也比較熱烈,“但因爲當時的技術手段無法滿足要求等種種原因而最終未能實行。”
1995年5月25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聯合發佈了《關於黨政機關縣(處)級以上領導幹部收入申報的規定》。這是中國第一個有關規範幹部收入透明化的文件,但與真正的家庭財產收入申報還存在不小的差距。因此,有關財產收入申報制的討論並未就此停息。
1996年1月,中紀委和監察部通知陝西、廣東、上海、海南、湖北、黑龍江、安徽、內蒙古等八個省市、自治區的紀檢監察機關,就起草《財產收入申報法》開展專題調研活動。西北政法學院王士偉教授參與了陝西組的調研討論。“當時的調研和討論對財產收入申報的一些理論問題進行了澄清,也形成了一些成果。儘管有些人認爲技術條件不具備,將來法律出臺後難以執行,但不少人的意見還是認爲早出臺的效果要比晚出臺效果好。”王士偉說。
陝西省監察廳監察專員王鴻鱗當時也是調研組成員,他回憶說,調研組爲了摸清當地幹部對財產收入申報的態度,特意製作了一批不記名問卷,而問卷調研的結果也是大多數人對財產收入申報持支持態度。
但這一輪討論顯然再次擱淺,有關財產申報的問題也在相當一段時間內成爲僅僅囿於學術界的話題。
2001年6月15日,中共中央紀委、中共中央組織部聯合發佈了《關於省部級現職領導幹部報告家庭財產的規定(試行)》。有關財產收入申報的討論再一次形成了一輪輿論高潮。“當時試點工作已經在甘肅和北京兩省市進行,並有消息說很快要向全國推廣。”王鴻鱗告訴記者,當時對財產申報制的理論探討已經很充分,而1999年實行個人賬戶存款實名和網絡化的普及也爲新制度的推行奠定了一定的基礎。但是由於種種原因,這個規定最終也未能推行。
2004年初,國家社科規劃《新世紀懲治腐敗對策研究》課題組的部分成果經媒體廣泛報道後引發不小的爭論。課題組主張的家庭財產申報制、金融實名制、預防資金外逃、遺產稅和贈與稅等反腐建議也通過爭論而廣爲人知。
經此四次討論高峯,王明高認爲制定和推行家庭財產申報制度的相關法律、法規的輿論準備基礎已經相當充分。而深圳“妞妞事件”的出現,並由此引發的巨大爭議,“也表明公衆對官員家庭財產缺乏瞭解的危害性後果,這也更說明了推行這項制度的迫切性和必要性。”
阻力主要在官員階層
根據《新世紀懲治腐敗對策研究》課題組的調查表明:99.5%的調查對象認爲目前有必要實行家庭財產申報制;93%的調查對象認爲目前實行家庭財產申報制的阻力主要來自於領導階層。
而一名反腐研究專家則告訴記者,財產收入申報制度自90代初期提出,到目前推進仍然存在困難。在這個過程中,早期是人們觀念認識不足和技術手段難以實施的問題,但在後期,則存在一部分官員不願實施的問題。
這位專家提到,在早期討論財產申報制時,很多人認爲財產申報會侵犯到官員個人的隱私。經過一段時間的爭論,“瞭解官員家庭財產狀況是公衆知情權和監督權的一部分的理念已經成爲普遍的共識。”但在實踐操作過程中,卻有許多官員還是不願公開,這就無形中拖延了財產收入申報制度出臺的時間。這位專家還表示,不單單是官員內部小部分人不願公開財產,即便是違規違紀參與經商的官員家屬也對財產公開制度形成新的阻力。
而根據清華大學國情研究中心過勇博士的一項研究成果也顯示,家人涉入腐敗現象明顯增多是近年來高官腐敗的特徵之一。有的時候,家人的貪婪助長了官員的腐敗行爲,使得他們加快暴斂財富的速度。而有的時候,政府官員自己並不出面,而由家人通過辦公司的方式把黑錢洗白。在其調查部分案件中,1992年之前的17起案件中,至少有3起有腐敗高官的家人涉入;在1992年之後的37起案件中,至少有19起表明,家人在高官的腐敗行爲中扮演了積極的角色。
實際上,自1985年,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出《禁止領導幹部的子女、配偶經商的決定》以來,中紀委、中組部、中央辦公廳等機構多次就幹部子女經商問題下發過文件,國務院各部委也大多下發過類似的規定,但是官員親屬子女違規違紀經商的現象卻屢見不鮮。
“香港解決類似問題主要依靠利益衝突申報制度。”香港廉政公署前副專員郭文緯回答本刊記者提問時表示,在香港,如果官員親屬或朋友從事商業活動時與官員本人權力發生利益關係時,一定要提前申報,最後交由他的上司處理。公職人員一旦被發現沒有進行利益申報,後果則相當嚴重。
可資借鑑的案例則是,香港前財政司司長樑錦鬆就是因爲在購車過程中未能及時進行利益申報而遭受公衆質疑,最終導致辭職。
在陽光照耀不到的角落
王士偉教授提到,從1996年參加討論制定財產收入申報法,到目前爲止,已經過去了8年時間。在這個過程中,儘管中央已經頒佈了一些政策規定,但是在現實中還都沒有得到有效的執行。
實際上,在1995年出臺的《關於黨政機關縣(處)級以上領導幹部收入申報的規定》中,儘管列舉了官員需要申報的4項範圍:(1)工資;(2)各類獎金、津貼、補貼及福利費等;(3)從事諮詢、講學、寫作、審稿、書畫等勞務所得;(4)事業單位的領導幹部、企事業單位負責人承包、承租經營所得。但這些只能反映官員的經濟收入情況,無法反映其真實的財產增量。官員一旦腐敗,其“灰色”和“黑色”收入根本無法從這4項監控範圍內反映出來。
而在實踐中,從近年來查處的衆多腐敗大案來看,大多數腐敗官員的鉅額財產在事發前絲毫不爲外界所知。2004年3月開庭審理的貴州省原交通廳廳長盧萬里受賄案中,僅檢方指控中提到的盧的財產就摺合人民幣5540多萬元。其中盧萬里對其擁有的價值2640多萬元的鉅額財產不能說明合法來源。
王明高博士表示,1995年《規定》範圍的任何一項收入,從理論上以及程序上都是單位或組織有案可查的,但事實上通過這項制度而發現和處理的腐敗案件卻極少。要使財產申報製成爲真正意義上的“陽光法案”,目前《規定》所確定的財產申報範圍顯然是不周全的,在執行中必然會流於形式、形同虛設。
適時推進財產公開進程
作爲防止腐敗發生的有效手段,財產收入申報制度被稱作一項“陽光法案”,其效果也已經被實施該制度的衆多國家所驗證。
1883年英國議會通過的《淨化選舉,防止腐敗法》,是世界上第一部有關財產申報的法律。1978年美國國會通過了《政府行爲道德法》,明確規定行政、司法、立法部門之官員必須公開本人、配偶及受撫養子女的財產狀況,並按規定程序提交財產狀況的書面報告。
衆多國家在實行財產公開制度或其相關制度後,都取得了顯著的效果。墨西哥《信息公開法》通過後的第7天,1萬名因未能及時申報財產的公務員受到處罰。韓國在1993年宣佈實行《金融實名制》之後,1個月內包括韓國大法院法官在內的一大批高官先後辭職。
王明高則談到,根據一些國家或地區的有關的立法案例來看,應該加大對違反申報規定官員的處罰力度並制定出具體的操作措施。一些國家對拒不申報或申報不實者規定了嚴格的刑法制裁措施。
而中國在1995年出臺的《領導幹部收入申報的規定》中,只規定了申報人不申報或者不如實申報收入的,由所在黨組織、行政部門或者紀檢監察部門責令其申報、改正,並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者黨紀政紀處分。“這種責任制度顯然過於‘溫柔無力’,從而致使其懲治腐敗的力量大打折扣。”王明高說。
王士偉教授回顧了中國官員財產申報進程之後總結說,儘管各國在有關官員提交的財產申報書是否向公衆進行公開問題上,做法各有不同。比如美國強調了申報書一定要予以公開,提交的申報書在六年裏允許要求檢查的任何人對該申報書進行檢查,或者要求得到一份副本。而法國的作法則是接受財產申報書的委員會——包括最高行政法院副院長、最高法院首席院長和審計院首席院長,每隔三年發表一份公告,公告只對財產申報內容做出評價而不公開申報書的具體細節。但是,官員家庭財產收入必須進行申報,使之處於公衆監督之下的核心理念則是一致的。“而目前中國應該做的就是要加快財產收入申報制度的立法進程,使之早日納入法制化的軌道之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