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瀋陽市原人大代表劉涌身上曾被引出的疑問,在原全國人大代表桑粵春身上同樣被提出:人大代表的資格和權力由誰賦予?人大代表應當如何運用這種榮譽和權力?
2002年10月28日,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30次會議表決終止了兩名全國人大代表的資格。
一人是廣東健力寶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李經緯;另一位名氣較小的叫桑粵春,原長春吉港集團公司法定代表人、總裁,後爲該公司監事局主席。
2004年10月20日,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桑粵春被控涉嫌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傷害罪,強姦罪,合同詐騙罪,貪污罪等17項罪名在此受審。如果主要罪名成立,最高可獲判死刑。
桑粵春在法庭上被打回原形,由一個“民營企業家”,還原爲“國有企業的管理人員”;由一個全國人大代表,還原爲“黑老大”。
不過,其間角色身份轉換之玄妙,並不能從此次“不公開審理”中獲得答案。
“黑老大”的“紅帽子”
1998年,桑粵春當選爲第九屆全國人大代表時,民營企業家從政參政的氣氛,尚未達到十六大之後那樣的溫度。因此,在當年大半由官員組成的長春市21名全國人大代表陣容中,桑粵春無疑是引人矚目的。
全國人大代表的稱號,並不僅僅意味着政治責任,也意味着政治榮譽。
桑粵春,正站在政治生涯的顛峯,但此時的他已非清白之身。當然這是在事後才被揭出。
第一,桑是以民營企業家的身份當上全國人大代表的。但事後檢方調查證明,他從來就不是一個民營企業家,而是國企的管理者。他名下數億資產,也是通過侵吞、佔用、騙取國有資產或國有銀行貸款而來的。而這種巧取豪奪,始於90年代中期。
第二,檢方指控,桑粵春“以經營公司起家,用非法手段大肆聚斂錢財,逐步形成以桑粵春爲組織者、領導者,以桑氏家族爲核心……的黑社會性質組織”。而桑的犯罪生涯,至少可追溯到1994年。
起訴書中列舉的與桑粵春直接有關的約24項犯罪事實中,至少有8項發生於1998年及以前。其中既包括騙貸、虛報註冊資本等經濟犯罪,也包括非法儲存槍支、彈藥,故意傷害、強姦等刑事犯罪。1998年,就在第一次出席九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後不久,在其經營的酒店的一個包房內,桑還強姦了一名女服務員。
這樣一個人何以當上了全國人大代表?外界對此已不可考。吉林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李曉平主任對《中國新聞週刊》表示,關於桑當選的程序和問題都已經查清,但是要等到將來合適的機會對外披露。
但可以肯定,1998年當選全國人大代表,對於桑粵春來說是一個人生轉折點。
“原罪”
1998年,桑粵春當選爲全國人大代表時的身份是民營企業家。而到2004年被檢方起訴時,他的身份卻被還原爲“國有企業的管理人員”。而在當初由國企到民企的偷樑換柱中,桑“利用職務之便,非法侵吞國有財物”,“製造”出吉林省最大的民營企業。
的確有資料顯示,桑父80年代初期曾辦過一個飯莊和一家油脂化工廠。但現在看來,這並不能被視爲桑粵春家族鉅額財富的主要來源。
原長春市構件廠的職工在接受本刊採訪時介紹,桑的父親是中國科學院長春光機所後勤處處長,其母在光機所打過零工。桑小時家境不好,父親每月87.5元的工資要養活爺爺、奶奶、妻子和四個兒女。爲此,家裏將最小的兒子桑粵安送了別人,直到後來桑粵安在報紙上看到關於桑粵春的報道後找了回來,做了吉港董事局的副主席(後同案被起訴)。
1986年,爲了解決職工家屬就業問題,光機所成立預製構件廠。據首任廠長回憶,24歲的桑粵春進廠做了他的司機,那時“表現不錯,能吃苦,還聽話”。1987年桑被提拔爲新廠長。
1993年,工廠被桑下令停產。到1996年爲止,構件廠100多名職工全部被放假回家。
該廠老職工申大媽說,從1996年開始,桑將工廠的場地出租,2000年以1000萬人民幣的價格將構件廠出售給一家房地產商。
申大媽說,這筆錢職工沒拿到一分,全部被桑獨佔。而在後來司法部門的調查中,桑堅稱當初構件廠是承包,而司法部門無法查清其中是否有桑的自有資本,因此未就此起訴。
桑粵春的第二步,是在1992年接手了原人事部某下屬部門主管的一家國有企業——吉港工貿公司,並將它在1997年發展成爲吉港集團。
1997年,是桑粵春事業的一個重要節點。吉港集團兼併了國有軍工企業長春宇光電子廠。
這樁由當地政府撮合的交易被定義爲民營企業“零兼併”國有企業。宇光廠職工張寶君仍然記得,6月2日兼併那天,“吉林電視臺做了直播,省市領導到場祝賀”。但在這一過程中,吉港原本的“國有性質”被忽略,進而被淡忘了。桑變身爲“民營企業家”。
但桑並沒有爲宇光帶來所許諾的VCD項目。他看中的並不是廠,而是地。他很快將宇光的1473名員工裁減了四成,然後在這塊位於長春市著名風景區南湖邊的地皮上,蓋起了高檔住宅“吉港花園”。檢方認定,桑粵春以虛構借款,出資協議等方式,個人在其中侵吞資產1.24億元。
由構件廠,到吉港工貿,到兼併宇光廠,十年的三級跳,不僅造就了一個“長春市民營企業五十強之首”(2001年)、“全國民營企業500強第59位”的吉港集團,而且造就了一個號稱擁資10億的“吉林十大民營企業家”。
但這樣一段民營企業輝煌成長史,卻在後來被司法部門揭出是對國有財產的侵吞史。
事實上,拋開構建廠爭議不論,在宇光被吉港“零兼併”24天后的職工代表大會上,即有70%的宇光廠職工代表認定吉港存在欺詐性兼併,致國有資產流失,要求吉港退出宇光。
桑粵春財產的另一個來源是銀行。檢方證明,從1995年起,桑粵春以虛報註冊資本、騙取貸款、非法佔用貸款等方式,從銀行等國有機構套取數千萬元資金。而這正是桑粵春得以迅速聚斂資產的主要手段。
據媒體報道,專案組以2003年4月30日爲基準日,對吉港集團資產進行了覈定。吉港總資產爲5.4億,負債4.2億,淨資產1.2億(不包括宇光廠資產)。
這筆財產歸誰所有呢?經專案組審查認定,註冊爲國有性質的吉港工貿公司,桑沒有證據證明其投入過一分錢,吉港最初的經營資金完全是靠虛假合資,用設備從銀行抵押而來的貸款。這也是吉港最終被界定爲國有性質的主要法律依據。
而在這國有資產被乾坤大挪移的過程中,很難說桑粵春已做得天衣無縫,足以瞞天過海。
從1997年開始,構件廠和宇光廠的職工就開始不停上訪。但他們的舉報一直未獲實質性迴應,相反多名上訪職工被桑指使手下數次打傷。其中2002年5月,桑命令幾十名“打手”(檢方語)對付上百名職工,打傷4人,造成交通堵塞3小時,驚動了國務院領導批示查辦。但桑報稱這是出租車司機與上訪職工發生衝突所致,“欺騙省、市及有關領導”。
桑粵春不僅在上訪事件上“欺騙領導”,還在貸款上欺騙銀行,在納稅上欺騙稅務部門(檢方稱,桑的“長春市民營企業納稅大戶”榮譽,是自己僞造納稅憑證獲得)。起訴書還說,桑粵春“爲擡高身價,通過新聞媒體大肆渲染,編造其企業經濟實力雄厚,不擇手段謀取政治榮譽”,“騙取了第九屆全國人大代表的身份”。
人大代表的權與利
當選全國人大代表,在桑粵春的政商生涯中,是至爲關鍵的一步。“在保留原有保護傘的同時,自己開始爲自己打傘”,起訴書說,“使吉港集團成爲正常社會秩序下無法約束的真空地帶”。
“桑粵春有什麼資格當全國人大代表!”在長春,經常聽到這樣的議論。當年光機所的一位主要領導也是九屆全國人大代表,2001年開會後對同事說:“和桑一起當代表、一起討論問題,真是種恥辱。”
1998年桑參加了他當選後的第一次會議。據另外一位代表回憶,桑帶着自己的保鏢前來,很快便和會務組工作人員“打得火熱”,爲此享受到不少特殊優待。適逢“三八”婦女節,桑花錢買了禮物送給吉林來的女代表。第二年的會議期間,他給各位領導每人買了一雙布鞋。
在4年代表生涯期間,桑粵春惟一被媒體廣泛報道的活動,是2001年包括他在內的30名人大代表聯名提議制定《民營企業法》。
但在休會期間,他以人大代表身份進行的活動要“活躍”得多。
自當選人大代表之後,桑粵春的事業有了新的飛躍,吉港迅速成爲擁有48間子公司的大集團。
與此同時,在短短4年內,桑粵春犯下了被控的24樁犯罪事件中的餘下16宗。其中多數仍然是利用騙取貸款和政府資金,虛報註冊資本,故意佔用他人資金等手段,“大肆騙取、侵吞國有財產和他人財產”。不過,有了人大代表的頭銜,其“騙取、侵吞”的頻率和金額也大大提升了。
一位熟悉案情的人士分析說,桑粵春發達主要依靠兩個渠道,一個是有關領導“開綠燈”,給桑提供不少有利政策和扶持。二是銀行貸款。“銀行先後給了桑很多貸款,其中管理人員有共犯,互相勾結”。
人大代表的光環不僅爲桑提供了經濟上的特殊便利,還似乎意味着其他一些特權。
自此之後,桑的自我保護和擴張不再單靠槍和暴力——起訴書說,桑粵春準備了獵槍、氣槍、左輪手槍和制式軍用槍支等作案工具,以長春吉港集團公司爲據點,稱霸一方,欺壓殘害羣衆——也依靠異於常人的特殊政治身份。“一經需要,桑粵春就會以全國人大代表身份提出‘議案’和向有關部門監督,爲其組織違法犯罪活動提供非法保護”。
起訴書中特地詳述了一個例子:2002年2月19日,桑乘坐的班機因機械故障在大連備降,桑由此毆打機場人員。他拿出人大代表證說:“我就打人了,你們敢把我怎麼樣?”事後,桑粵春還在全國人大會議上提出了議案,國家民航總局專門組成調查組調查,並向桑進行了答覆,否定了桑的議案。
桑的人大代表證還有更大的用途。2002年春,桑粵春在獲悉吉林警方成立專案組對其立案偵查後,也在公司內部成立“工作組”,“有組織進行對抗”。他向省市領導寫控告信,並以全國人大表的名義發送《緊急呼籲書》、《意見書》等,“給公安機關的偵查工作制造障礙”。
這大概是“全國人大代表”頭銜在桑粵春身上最後一次發揮作用。這一年的10月22日,他被刑事拘留。6天后他被終止全國人大代表資格。
誰將桑粵春送上人大殿堂
桑粵春何以通過層層嚴格的組織程序和選舉程序,“騙取”了全國人大代表身份?這還是一個謎。
記者向吉林省和長春市兩級人大和組織部門,以及一些曾參與選舉九屆全國人大代表的吉林省人大代表詢問,均未獲確切答覆。
長春市委組織部市職幹部處李幹事對本刊介紹說,關於桑當選的事情,省、市紀檢委2002年來調查過三四次,2003年也查過。
據長春市人大常委會的一個幹部介紹,桑當選爲全國人大代表的途徑爲:長春市委組織部提名,經吉林省委組織部審覈,最後由省人大代表會議選舉產生。桑留給人的最深印象,是“還能積極參加各種公衆活動,捐錢捐物救災的熱情較高”。
人們印象中的“捐錢捐物”也曾被當地媒體誇大。據構件廠老廠長回憶說,1997年全國水災,恰好桑用來做裝潢的鐵面板被水淹了,這種板被水一泡就不好用,於是,桑就捐了出去。後來,吉林電視臺報道說,桑捐了36萬元,不久後變成200萬,再後來變成了500萬。
顯然,單靠這些慈善舉動,並不能爲桑粵春換來全國人大代表的頭銜。雖然對於其間的具體關節,外界難窺堂奧,但桑粵春背後存在一個頗有實力的保護傘,卻是爲起訴書所認可的事實。
“桑粵春爲了使其黑社會性質的組織能夠立足和做大,不斷利用錢權交易,色權交易等手段拉攏腐蝕個別黨政、司法機關領導幹部,以尋求保護。”
“爲編織關係網,其組織內部分工明確,桑粵春負責正面接觸領導,桑粵萍(桑粵春之姐,吉港集團董事局副主席)負責與領導家屬及子女接觸,桑粵東(桑粵春之兄,吉港集團董事局主席)負責溝通金融系統的關係,劉鵬舉(吉港集團總裁)、楊凱峯(吉港集團法律事務中心主任)等人負責與一些領導幹部的祕書及公檢法司等部門的中層領導接觸……”
“桑粵春所經營的天禾府酒店,實際上是用於編織關係網的‘招待所’,招待費用全部由吉港集團報銷”。“爲編織關係網,拉攏腐蝕領導幹部及安排關係人和自己需要,指使……組織數名婦女在該酒店進行異性陪侍和賣淫活動”。
而據知情人士透露,吉港花園蓋好後,很多套房子都是送出去的,在查賬時發現,在吉港擁有住房的領導幹部幾乎都沒有付錢。
在起訴書中也看出,長春市公安局戶籍處副處長宋偉光(已經判刑)曾目睹並幫助桑毆鬥、持槍追人,長春市公安局朝陽分局副局長龐威曾縱容桑虛報假案、做假證並強行索錢等等。
但是,這個層級的官員,顯然不足以把桑粵春送進全國人大的殿堂。“背後還有高人。”多名長春當地人士對《中國新聞週刊》說。1998年兩會期間,桑曾得意地對同住的人說:“領導幹部都是我哥們兒,好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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