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26日上午舉行公判會,對週一男、向永進等實施搶劫、致五人死亡的犯罪分子羅軍、張濤、鄭安、胡鋼、吳遠翠被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經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覈准,案犯是日伏法。
經法院審理查明,湖北五峯人吳遠翠於2003年在深圳認識被害人向永進後,與其來往密切,並常到向永進家中玩紙牌。2004年5月初的一天,吳遠翠讓同鄉羅軍到向永進家玩紙牌,在離開向永進家後,羅軍向吳遠翠提出一起搞點錢,“來快的”,並要吳遠翠去觀察向永進家人的生活規律,說等向永進一人在家時就告訴他,吳遠翠表示同意,並說向永進家有錢,也容易得手。後羅軍與同鄉張濤商量搶劫的事情,並讓張濤找人一起作案。張濤便糾合了湖北公安人鄭安、同鄉胡鋼。羅軍、張濤、鄭安、胡鋼一起預謀搶劫,並商定搶劫後殺人滅口。隨後,羅軍帶張濤、鄭安、胡鋼一起到向永進家附近踩點。5月21日,羅軍、張濤、胡鋼、鄭安四人在湖南株洲購買了四把刀具。期間,吳遠翠打電話通知羅軍稱有作案時間。羅軍、張濤、胡鋼、鄭安四人於5月23日返回深圳後,羅軍要吳遠翠繼續觀察向永進家動靜,看有沒有機會作案。
2004年5月26日14時向永進打電話給吳遠翠,約吳遠翠一起去買菜,吳遠翠將與向永進、向永進的保姆林某一起去買菜的情況通過電話了羅軍。向永進買完菜後即去接其女兒楊詩逸。當日16日許,吳遠翠將向永進住處只有保姆林某一人在家的情況告訴羅軍,並告知向永進家的電話號碼及保姆名字叫“小林”。羅軍遂糾集張濤、鄭安、胡鋼,攜帶事先準備的刀、膠紙、手套等作案工具趕到向永進家附近。鄭安、胡鋼在外等候,由羅軍以送東西給向永進爲名騙林某打開房門。羅軍、張濤入室後,張濤持刀並掐住林某的脖子,羅軍則用膠紙捆綁林某手、腳及封嘴。隨後張濤看住林某,羅軍到外面叫鄭安、胡鋼進入房內。羅軍自己則到大門口守候。
當日17時許,羅軍發現向永進、楊詩逸回來,即打張濤的手機通知屋內的同夥。當向永進、楊詩逸進入房內時,鄭安持刀並卡住向永進的脖子,張濤控制住楊詩逸,胡鋼、張濤分別用膠紙對向永進、楊詩逸捆綁手腳及封嘴。鄭安搶走向永進的鉑金鑽戒一枚,張濤搶走三星手機一部,以及銀行卡、人民幣1000餘元等財物。鄭安逼問出保險櫃和銀行卡密碼後,張濤從房內的保險櫃中搜得人民幣1萬元據爲己有。
作案期間,羅軍打電話給吳遠翠問週一男所開汽車的牌號,吳遠翠告知是白色奔馳車。當日19時許,羅軍見週一男駕駛汽車回來,即打張濤的手機通知屋內的同夥。週一男進門後,張濤、胡鋼持刀將其制服,胡鋼將其用同樣的方法捆好。胡鋼、鄭安對週一男進行搜身,搜得手機、銀行卡,搜出人民幣3800元兩人分掉,鄭安另搶走週一男港幣620元。
當日晚21時,張濤打電話叫羅軍來拿銀行卡,羅軍即到門口,鄭安將一張中國銀行卡、兩張建設銀行卡及一張存摺交給羅軍。羅軍隨後到樓下農業銀行櫃員機,用向永進的建設銀行卡取款5000元。爾後,羅軍到吳遠翠家呆了近一個小時,並將他們已經把被害人控制住的情況告訴了吳遠翠。23時許,在向處暫住的黨某某回到向永進的住處。張濤、鄭安持刀對其進行捆綁。因黨某某反抗,張濤、鄭安先後對其用腳踢,又用現場的鐵錘擊打其後頸部。
張濤等人控制住五名被害人後,張濤即打電話給羅軍。羅軍入室從鄭安手中又拿走搶得的兩張銀行卡,到桂園路中國銀行櫃員機,分別提款人民幣5000元。羅軍在查詢得知週一男的銀行卡內有人民幣600餘萬元後,便打電話將此情況告知張濤。張濤、鄭安、胡鋼得知這一情況,同時發現黨某某已死亡,遂進行殺人滅口。胡鋼用現場的一條布條將向永進勒死;張濤、鄭安先後用鐵錘擊打週一男的頭部和背部及用刀刺週一男的頸部,致週一男死亡;鄭安毆打林某並用刀刺林某頸部三刀,致林某死亡;張濤用布條將楊詩逸勒死。
張濤、鄭安、胡鋼在殺死五名被害人後,將捆綁被害人的膠紙解下,將膠紙和毛巾、手套、刀具等物品用一個黑色男式揹包裝好,於5月27日凌晨3時許攜帶上述物品離開現場。當日早晨6時許,張濤、鄭安、胡鋼三人將揹包帶出,由胡鋼扔入一河中。
2004年5月27日6時許,羅軍分別用向永進和週一男的銀行卡提款人民幣4000元和5000元。10時許,鄭安用從羅軍處要得的向永進銀行卡提取人民幣500元。其將卡交還羅軍後,於當日中午逃離深圳。羅軍、張濤、吳遠翠、胡鋼則持搶來的週一男的銀行卡,在深圳多家商場購買鑽飾、金飾、手機、攝像機等物品,共花費人民幣630586元。週一男的銀行卡由張濤保存,張濤於2004年5月28日、29日用該卡在櫃員機取款共人民幣7000元。
2004年5月27日上午,羅軍叫湖北五峯人謝家政(犯轉移髒物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從惠州來到深圳,將向永進及週一男的銀行卡各一張交給謝家政。謝明知銀行卡系搶劫所得,仍幫助羅軍從週一男的卡內取款人民幣4萬元,從向永進的卡內取款人民幣1萬元。事後,羅軍給謝家政人民幣1萬元,並將向永進的兩張銀行卡留給謝家政。後謝家政用兩張銀行卡從櫃員機取款共人民幣6000元,用於還債及購買手機等消費。
提款後,羅軍主持分給張濤人民幣5000元,分給胡鋼人民幣9000元,分給吳遠翠人民幣5000元,餘款由其自己獲得。
2004年5月27日晚,吳遠翠潛逃到東莞市長安鎮找到老鄉王波(犯窩藏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告知王波她參與搶劫一事後,王波仍將吳遠翠留宿在自己住處。次日,王波又帶吳遠翠到其親戚梅某處留宿。期間,王波曾和吳遠翠一起去當鋪典當贓物,但因故未果。
2004年5月29日,張濤通過銀行將人民幣5000元匯到鄭安指事實上的“鄭康定”帳戶給鄭安。
法院認爲,羅軍、張濤、鄭安、吳遠翠、胡鋼以非法佔有爲目的,採取暴力手段入戶搶劫他人財物,數額巨大,並致五人死亡,其行爲均已構成搶劫罪;且犯罪手段殘忍,情節、後果特別嚴重,社會危害性極大,均應依法嚴懲。在共同犯罪中,羅軍、吳遠翠、張濤、鄭安、胡鋼五人均系本案的主犯,依法應按照其組織指揮或者參與的全部犯罪進行處罰。
此案經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覈准,以搶劫罪分別判處羅軍、張濤、鄭安、胡鋼、吳遠翠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的刑事判決。命令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執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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