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網消息:年近古稀的老人賈某在樓下經過時,被樓上掉下的瀝青桶砸中頸部,造成其頸部活動度喪失50%。施工房屋所有者、房屋租賃者、“包工包料”的裝飾店老闆、施工人員,他們誰應對賈某承擔29萬餘元的賠償責任?天津市南開區人民法院的判決告訴人們,施工人員的僱主———裝飾店老闆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房屋租賃者和施工人員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案件回放
現年66歲的老人賈某與被告尚某都住在南開區一幢居民樓裏。尚某承租的房屋系某銀行所有。2004年2月6日,尚某爲裝修房屋在趙某的裝飾總彙購買裝飾材料,同時商定裝修用工費。當日,尚某向趙某支付材料款及用工費500元。趙某爲尚某出具了收款憑證。同日,本案第三人劉某等四人爲尚某居住的房屋進行裝修。2月17日16時許,劉某在尚某住房南側陽臺頂上(該陽臺頂部系尚某於案發前幾日搭建)澆灌瀝青時,盛滿瀝青的桶突然掉落,正好砸在從樓下經過的賈某頸部。賈某當即倒地不起,滾燙的瀝青灑在他的頸部和身體其他部位。
賈某被送到醫院後,經搶救脫離危險。其傷情經市高級人民法院鑑定,爲頸部活動度喪失50%以上,左上肢肌力四級。傷殘程度分別評爲8級和7級。
爲索取賠償,賈某將尚某、趙某、銀行告上法庭,並將劉某列爲第三人。
庭審直擊
庭審中賈某表示,因三被告及第三人過錯致其傷殘,故要求三被告賠償其已發生的全部經濟損失及精神損害撫慰金29萬餘元。
被告尚某辯稱,其與趙某訂立口頭裝修協議,由趙某派員爲其房屋進行裝修。原告傷害是施工人員造成的。故對原告之損失,其不應承擔責任。
而被告趙某卻說,他與尚某系買賣關係。尚某在購買裝修材料時認識第三人劉某。經尚某及劉某請求,他爲劉某代收尚某支付的用工費。其本人與第三人不是僱傭關係,因此他不應承擔致傷原告的民事責任。
被告某銀行表示,銀行和尚某系房屋租賃關係,尚某未經銀行同意裝修房屋並在陽臺增建他物,並最終造成原告傷害。對此結果,銀行不應承擔責任。
第三人劉某認爲,經被告趙某介紹,他與尚某商定裝修用工費,並由被告趙某代收此款。施工過程中,尚某臨時增建室外工程,致第三人在高空危險操作情況下,造成原告傷害。其雖有過錯,但不同意承擔全部責任。
判決理由
法院最終判令趙某賠償原告賈某經濟損失及精神損害撫慰金29萬餘元。被告尚某及第三人劉某承擔連帶責任。法院是基於何種理由做出該判決的呢?法院認爲,被告尚某向法院提交的購買材料及交付工費的憑證,以及趙某名片一張,可證實被告趙某對外以“包工包料”方式招攬室外裝修工程,而且向尚某一併出具材料費及用工費的憑據。該證據足以使被告尚某相信趙某爲施工人員的僱主。故趙某對第三人過錯應承擔相應民事責任。被告尚某搭建陽臺屋頂,對施工人員的高空危險操作未採取制止及防護措施,故承擔本案連帶責任。第三人高空危險操作,且因自身過錯致傷原告,亦應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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