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記者從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12次會上了解到,今年審計報告中披露的全省扶貧資金審計中發現的問題,成都、內江等市縣公安機關財政財務收支審計中發現的問題,以及達州、南充兩市市級財政決算審計中發現的問題,目前基本得到糾正。違規發放津貼和購買保險,並用公款支付個人旅遊費的德陽市旌陽區公安分局原八角派出所所長羅立保被開除黨籍、撤銷職務。在其他相關問題審計中發現的違紀違法人員也已受相應查處。
A“小金庫”已收繳國庫
成都市公安機關、內江市東興公安分局、資中縣公安局
【問題】以各種名義取得的收入未納入財務統一覈算,形成“小金庫”和賬外賬。
【整改情況】成都市公安機關對相關責任人進行了批評,將賬外賬納入了單位財務覈算,餘額繳入了財政專戶,“小金庫”餘額已收繳國庫。內江市東興公安分局和資中縣公安局違規收取聯防費279萬未納入單位財務統一覈算,兩個單位都按時執行了審計決定並繳納了罰款。
B挪用暫扣款已歸墊退付
廣元市公安局、廣元市中區公安局
【問題】挪用扣押暫扣款,用於機關經費和基建支出。
【整改情況】廣元市中區公安局對挪用的暫扣款124萬元,已歸墊退付30.35萬元,餘款將按規定轉爲罰沒收入或退付當事人;廣元市公安局挪用的暫扣款100萬元,已退保證金49萬元,轉罰沒收入入國庫16.7萬元,餘額將於年內處理完畢。
C亂收費款項已繳入財政
樂山市、南充市公安機關
【問題】亂收費、亂攤派。
【整改情況】樂山市公安機關無依據亂收費117.1萬元的問題,已作了處理,同時撤銷了擅自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南充市公安機關對自立名目收費485.7萬元的問題,已按要求將審計處理、處罰款繳入財政,並對全市公安機關收費同審批項目進行了全面清理,取消了不合理的收費和審批項目;對南充市公安局向市交警支隊攤派業務費120萬元和在下屬單位報銷費用182.6萬元的問題,市政府已責成其嚴格按照《預算法》執行,並從2004年起,將全市公安人員經費全部納入年度財政預算,從制度上杜絕了此類問題再次發生。
D罰沒款全額清繳入庫
瀘州市、資陽市公安機關
【問題】罰沒款、行政性收費收入、沒收物品變價收入及利息等未按規定繳入國庫。
【整改情況】瀘州市和資陽市公安機關已全部落實審計意見和決定,分別將罰沒款502.7萬元和201.9萬元全額清繳入庫。
E收費不出票據問題已整改
遂寧市公安機關
【問題】收取行政性收費不出具票據。
【整改情況】遂寧市公安機關對辦證收費130萬元未出票據的問題進行了整改,以使用定額票據的辦法糾正了存在的問題。
德陽市旌陽區公安局原八角井派出所所長羅立保違規發放津貼和購買保險,並用公款支付個人旅遊費案件,德陽市旌陽區紀委已對責任人作出了開除黨籍、撤銷職務、退還應由個人承擔的費用的處理。
南充、達州市級財政決算整改情況
違規收費已上繳財政
【問題一】違規收費向社會集資。
【整改情況】達州市政府已按審計要求停止徵收供水發展基金,並通過認真清理,對2003年徵收的93.3萬元已繳入市財政;南充市政府未經批准爲青居電站集資8921萬元的問題,已按審計要求發文停止執行,並對債權債務進行了清理,現已着手善後處理工作;南充市北湖賓館違規發行代幣券963萬元的問題,市政府已在審計查出此問題後立即責成該賓館立即糾正,停止了用消費券歸還利息、欠款的行爲,並對2003年7月底的餘額進行了全面清退。
挪用專項資金歸墊到位
【問題二】挪用專項資金。
【整改情況】南充市政府對市國土局挪用土地安置補償資金650萬元問題非常重視,責成市國土局立即整改並切實加強內部財務監管,嚴格執行“收支兩條線”規定,確保不再發生類似行爲,南充市國土局已於今年7月將挪用的650萬元安置補償金歸墊到位;達州市政府對財政將住房資金1733萬元借給企業、單位的問題,已責成各有關單位制訂還款和收回計劃,按規定要求抓緊收回歸墊。
預算外資金已進財政專戶
【問題三】預算外資金未納入財政專戶管理。
【整改情況】達州市政府對存留於國土部門未存財政專戶的15393.8萬元土地開墾費、拆遷安置補償費,已按審計要求納入了財政專戶管理。
針對截留、漏繳和滯留省級財政收入的情況,兩市均按要求進行了糾正處理。達縣地稅局違規調庫和改變稅種截留省級收入610萬元問題,省財政廳已扣收回50%,其餘部分將在年底扣回。省地稅局在全省系統內對其作了通報批評,達州市地稅局對該局局長給予了免職處理和行政記過處分,並追究了相關人員的責任。
扶貧資金問題整改情況
4529萬擠佔挪用金已全歸墊
對扶貧資金審計意見和決定,省政府督辦室專門發通知對9個有關的市、州進行督辦。10月底,審計查出的違法違紀問題已全部得到糾正。擠佔挪用的4529.8萬元已全部歸墊,撥付不及時的項目資金4447.2萬元已全部撥付到位,改變項目計劃的4443.6萬元已按規定程序補辦了手續。
2件移送案件全部結案:原涼山州西昌市響水鄉鄉長沙雄貪污7萬元問題,已撤銷其職務並沒收非法所得;二是宣漢縣扶貧辦主任違紀使用扶貧資金問題,已給予其行政記過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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