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網消息:昨天,從市公安局新聞發佈會上獲悉,建國來第一部規範單位治安保衛工作的法規《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將於2004年12月1日起實施。根據此條例,本市一些關於國計民生的重點企事業單位都將建立治安保衛部門。
《條例》規定,新聞單位、機場、港口等十二類單位被確定爲治安保衛重點單位,按照條例的規定將必須設立內部治安保衛機構。同時,《條例》還對單位及公安機關不履行職責行爲的處罰有明確規定。
據瞭解,近年來不少單位撤掉了保衛組織和保衛崗位,從根本上取消了保衛工作,由此造成了大範圍單位治安保衛工作失控,不少單位存在治安防範的真空,治安隱患大量存在。條例規定,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存在治安隱患的,公安機關應當責令限期整改,並處警告;單位逾期不整改的,造成公民人身傷害、公私財產損失,或者嚴重威脅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財產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同時對主要責任人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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