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從河北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獲悉,針對社會上出現的一些見義勇爲"流血又流淚"狀況,省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了《河北省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爲人員條例》,將於明年正式實施。新條例全面規範了見義勇爲行爲的確認、獎勵、保護、經費來源及政府相關部門的職責。
新條例對見義勇爲人員實施精神獎勵和物質獎勵相結合的原則。據介紹,條例在確認見義勇爲行爲的基礎上,提出了"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村(居)民委員會和公民可以向行爲發生地的縣(市)區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機構申請確認見義勇爲行爲,並應在見義勇爲行爲發生之日起一年內提出",明確規定了有關部門調查覈實和確認的期限,無論是否符合都應書面通知。
省人大常委會有關負責人說,在獎勵和保護方面,根據見義勇爲事蹟的影響大小,各級政府將給予不同的稱號,頒發證書,最高可獎勵5萬元以上。對見義勇爲負傷人員,新條例規定,醫療單位應採取緊急措施救治,不能以任何藉口推諉或拖延。因見義勇爲負傷、致殘、犧牲人員的醫療費、誤工費、傷殘撫卹金和補助金、死亡撫卹金和補助金、喪葬費及供養親屬撫卹金和其他依法應當賠償的費用,由加害人或者責任人承擔。有受益人的,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有工作單位的見義勇爲負傷人員,醫療期間享受在職職工的工資、獎金和福利待遇。無工作單位或者單位支付確有困難的,按當地平均工資標準,從行爲確認地的見義勇爲專項資金中給予補助。因見義勇爲傷殘不能從事原工作的人員,工作單位應當根據實際情況調整其工作崗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或者辭退。因見義勇爲犧牲或者致殘的人員,其子女就學按小學、初中、高中的不同情況,從各級見義勇爲專項資金中按當地本年度學雜費標準給予資助,直到高中畢業。
同時,在保護見義勇爲方面,條例規定了相關的法律責任:誣告陷害、打擊報復見義勇爲人員及其親屬的行爲,公安機關將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弄虛作假、騙取見義勇爲榮譽或者獎勵的人員,其所在地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機構調查覈實後,報原確認機關撤銷榮譽稱號,追回獎金和其他補助費,是國家工作人員的當事人,其主管部門或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如構成犯罪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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