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幾天,人大代表王廷江機場鬧事、手下打人事件在網上炒得沸沸揚揚。網民大多對王廷江的惡劣行爲給予譴責。而很少從法律上進行分析,所以也就少了些理性。 綜合各方面的報道,可以推斷出王鬧事的大致過程:王廷江從乘坐山航“廣州—臨沂—青島”的航班,從廣州飛往臨沂。由於廣州到臨沂的機票爲1100元,比直達青島的機票反倒高出400元,所以作爲商人的王廷江買了直達青島的機票,並企圖在臨沂降落時下飛機。而恰恰山航的工作人員掌握了王的這種動機(據說此前已爲此兩次發生糾紛)。據山航的工作人員說:“爲了避免青島乘客誤下飛機,在這條航線上一直例行下飛機檢票手續。”到臨沂降落後,王廷江持登機牌下飛機,空姐要求檢票,王便罵了空姐一句;空姐讓王說話文明點,王又“推搡了一下胸部”。空警張強前來制止,在明知王是人大代表的情況下,將王銬住。后王廷江的兒子等10餘人(他們如何得到消息,現在還不得而知),砸壞了候機廳安檢門玻璃,闖入機場,上了飛機,將王的手銬打開(怎麼打開的也不得而知),然後將張強拖下飛機,毆打致輕微傷。后王廷江與肇事者離開機場。
表面看上去,這是一起人大代表機場鬧事打人的事件,但從法律上具體分析起來,其實涉及了多個法律關係:
1、遠程比近程票價便宜是不是合法。航空公司將臨沂至廣州近距離的價格,定得比遠距離(青島至廣州)票價高出幾百元錢,是不是一種“歧視性霸王規定”,是不是合法?航空公司給出的理由是,市場規律使然。青島機場有多家航空公司的航班,所以打折;而臨沂機場是山航壟斷,所以不打折扣。本人認爲,這種票價規定是不妥的,違反了《民法通則》和《合同法》中的公平原則。我國尚未頒佈《反壟斷法》,但在《反壟斷法》送審稿裏有禁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條款。
2、乘客買了全程的票,有沒有中途下飛機放棄乘坐的權利。在乘坐飛機這種託運合同行爲中,作爲託送人的乘客支付價款、購買機票,作爲承運人的航空公司有義務安全地將乘客運抵目的地,而乘客主動放棄乘坐,算不算違約?不算,因爲是放棄的是自己的權利。《合同法》第60條要求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但沒有任何規定當事人必須完整享受權利。而這種行爲是否侵害了航空公司的利益呢,從邏輯上講是不侵害的,反而會減輕航空器的負擔,是對航空公司有益的事。但對於這個航線來說,事實上會是“侵害”了航空公司的利益。造成航空公司損失的原因,不在於乘客中途放棄乘坐,而在於航空公司票價設置上漏洞。所以,航空公司阻止乘客中途放棄乘坐飛機是違法的。
3、乘客是不是負有下飛機時接受檢票的義務。這起事件的直接導火索是下機檢票。《民用航空法》第109條規定:旅客乘坐民用航空器,應當交驗有效客票。我們知道,上飛機肯定是要檢票的。託運人有義務接受檢票。而下飛機是不是也一定檢票呢?現實中的情況,多數情況下,下飛機是不檢票的。乘客有沒有下飛機也接受檢票的義務?航空公司增加了這樣一道手續是不是合法?這有待探討。航空公司給出了“爲了避免青島乘客誤下飛機,在這條航線上一直例行下飛機檢票手續”的理由,那麼航空公司檢票只是爲了向乘客提供服務,按他們給出的理由,這種檢票是不帶有強制性的。
4、給王廷江戴手銬是否合法。首先明確一個前提,飛機是在停泊中,若在飛行中出現鬧事行爲,空警爲了保證飛行安全,採取強制手段進行控制,即使是人大代表,也是完全合法的。對飛行中的民用航空器上的人員使用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的,可依照刑法第105和106條及民用航空法第192條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問題複雜性在於,爭執發生於乘客下飛機的時候,起因又是因爲下飛機檢票。面對合同的一方當事人罵另一方當事人,並“推了胸部”的情景。空警作爲執法者,對這起糾紛的處理是否恰當?是不是有必要給人戴手下銬?是不是屬於濫用職權?本人認爲,空警張強採取的處理方式是不恰當的,雖然算不上濫用職權,但至少缺乏執法的藝術性,導致了矛盾的激化。而在已經知道王是全國人大代表的情況,仍然爲其戴手銬,已經違反了《憲法》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關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全國人大代表非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許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審判的規定。當然,人大代表的司法豁免權是有限的,在人大代表實施犯罪行爲(例如危害飛行安全)的情況下,對其採取強制措施是合法的。但王的罵人和推搡行爲還構不成危害飛行安全。
5、王廷江的兒子等人行爲的定性問題。有關報道稱,王的兒子等人聞訊後,砸壞安檢門玻璃,衝入機場,闖上飛機,毆打執法人員致輕微傷。根據《治安處罰條例》,以上行爲屬於亂公共秩序、破壞公共設施、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等情形,可作治安拘留15天,200元以下罰款處罰。但該案複雜性在於三點:一是帶有聚衆性質;二是屬於擾亂民用機場秩序,帶有一定特殊性;三是毆打的對象是正在履行職務的執法人員,有暴力抗法性質,所以性質就重了一些。是不是構成刑法相關條款中的“情節嚴重”,這有待探討。當然,即使構成犯罪,也只是首要分子。王廷江在打人事件中負什麼責任?如果以上行爲是王廷江指示,當然他就是首要分子。如果是別人打電話通知其兒子,而在其兒子等人毆打過程中王不在場,或王在場但採取了制止的行爲,則王廷江在毆打空警的事件中不負責任。關於此案的定性,本人的傾於對王的兒子等人進行治安處罰。
6、關於民事賠償問題。王的兒子等人對毀壞的公共財物負賠償責任,對空警的人身損害負賠償責任。
7、關於王廷江的人大代表資格問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40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必須模範地遵守憲法和法律。但罷免代表也是有嚴格程序的,是一件非常嚴肅的事。組織法第45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受原選舉單位的監督。原選舉單位有權罷免自己選出的代表。罷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須經原選舉單位以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經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可以罷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選出的個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至於,王廷江的人大代表資格問題,本人認爲還是由有權的機關來評斷。
綜上,王廷江事件可分爲兩個階段,第一階段是買了全程的機票,中間能不能下飛機的民事糾紛;第二階段爲擾亂公共秩序、破壞公共設施、毆打他人的治安案件。在這起事件中,王廷江及下屬的行爲是惡劣的,理應受到懲處。而航空公司違反有關法律規定,侵犯乘客合同權益,在處理與對方當事人的糾紛中不冷靜,亦負一定責任。
王氏父子衝擊中國民航機場的恐怖事件後第五天才有了舍卒保率的消息,人大代表的光環竟然還在王恐怖的頭上與之罪惡同輝,可悲啊!媒體失言,政府不作爲,山東航空不敢理直氣壯的維權維法,機場防衛如此不堪一擊?要是真來了恐怖分子截機,你們難道就置百餘名乘客生命安全而不顧了嗎?你們有保持沉默的權力嗎?有什麼問題讓你們的身板如此不硬?山東航空是中國民航安全飛行的恥辱,山東臨沂也因爲王氏恐怖行爲而蒙羞,象王氏父子那樣憑錢就有恃無恐的公然挑釁民航安全法的人還會有,如果後來的人效尤,你們還有管理的底氣嗎?如果中國民航不幸有9.11,那一定是此次鬧劇草草收場釀下的惡果,對此恐怖事件不作爲的每一個當事人都將成爲中華民族的罪人,你們還有精力在票價的商業行爲上喋喋不休轉移視聽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