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次省消協攜手中消協,對車險、人壽兩個險種中的問題條款進行披露和點評,僅僅是一個信號。”昨天,浙江省消協的一位負責人對記者說,“對披露的這些問題,我們已建議各保險公司修改條款。”
昨日,記者從浙江省有關部門獲悉,浙江將整治大刀砍向保險業,從明年開始全面對保險行業的合同格式條款進行審查。“在浙江,供電、供水、銀行、電信等八大領域存在的問題條款基本上已被消除,保險業成了壟斷行業‘霸王猶存’的最後一座堡壘。現在我們向這座堡壘發起總攻,圍剿格式霸王條款。”浙江省工商部門的一位負責人這樣說。
反應
保險公司紛紛叫屈
面對此次被消協披露出的問題條款,浙江各家保險公司的反應出奇地相似。昨天,當記者聯繫省內多家保險公司有關負責人時,他們紛紛叫“委屈”。
“作爲省級保險公司,我們無權修改業務合同條款,只擁有執行權!”平安財產保險公司的相關負責人張夢成在電話那頭叫屈。據悉,省消協在上個月26日向各企業發出建議修改條款的函件,要求在收到該函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回覆,但平安等省內保險公司都只能把函件轉呈給總公司,無權作出修改的回覆。
對此,浙江省保險業協會負責人葉一鋒向記者介紹說,保險業合同條款的制定工作都由總公司來操作,報保監會覈准備案後,下發到各級省公司執行,作爲省級保險公司權力是有限的,並不像銀行業那樣,作爲省級機構就可作出修改的決定。
提出“500元以下損失不賠償”的車損險條款,曾讓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被推上風口浪尖。昨天,該保險公司的新聞發言人就車損險一事向記者訴起了苦:“其實我們的車損險是經過專家及保監會考察覈準過的,前段時間保監會還專門爲此召開了新聞發佈會,爲我們澄清事實。作爲商業性的保險公司,我們對車損險合同條款的制定本來就是一種市場行爲,老百姓有選擇的權利。所以我認爲,‘霸王條款’一說並不成立。”他同時也表示,人保浙江分公司沒有修改條款的權力,“在省工商局要求的時間內,我們會通知總公司,並將回覆意見整理成書面材料發給他們。”
這位發言人介紹說,隨着新車和私家車數量的增加,1萬元人民幣以下的小額索賠在車險業務經營中佔到了80%左右,3000元人民幣以下的案件佔50%左右,1000元人民幣以下的案件佔40%左右,個別案件的索賠額只有幾十元。而保險公司處理每筆500元以下的賠案大約要支出成本250元。據悉,2003年浙江車險行業的虧損總額達2億元。
縱深
保險業投訴急劇攀升
據浙江省消費者協會的不完全統計,他們在2003年共受理金融保險業的投訴65件,而今年此領域的投訴又呈遞增勢頭,截至10月底,消協已受理相關投訴99件。
從近日省消協對全省十家保險公司在浙江開展車輛損失保險業務採用的格式合同的調查看,不合法條款共有六類。對此六類問題條款,省消費者協會已於11月17日召開保險企業座談會進行討論,並於同月26日向各企業發出建議修改函,要求企業在收到該函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將書面意見回覆到省消協。與此同時,分別向省保險業協會和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浙江監管局發函,希望他們能對浙江開展車輛損失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採用的格式合同進行進一步的審查。
披露問題僅是冰山一角
車損險和人壽險對於整個保險業來說只是其中兩個險種,這次被披露出的十大問題,對整個保險業來說只是“冰山一角”。“這次對這兩個險種問題條款的披露和點評,正是中消協、省消協對保險業揮刀的一個信號。”浙江省工商局有關負責人表示。
浙江省工商局和省消費者協會的有關負責人同時表示,現有的保險格式條款中存在的問題是隨着市場經濟發展而出現的新問題,解決這些問題有利於保險業加快市場化進程。如果不解決這些問題,不但廣大消費者不答應,也不利於保險企業自身在激烈的國內競爭中取得先發優勢,在未來和國際保險企業競爭中,這些問題有可能成爲國內保險業的“軟肋”。
有關經濟學專家表示,“霸王條款”的實質就是壟斷企業濫用壟斷地位損人利己,在長期受恩於國家政策的特殊傾斜照顧下,有恃無恐,以老大自居,爲了達到利潤最大化的目的,視消費者權益於不顧。
對策
省工商將逐一審查保險格式條款
據介紹,我省工商部門在充分調查摸底的基礎上,將於明年對整個保險行業的合同格式條款逐一進行審查,對符合要求的合同進行定期公示;對最終不符合法律法規、又拒不進行修改的格式條款,將向全社會進行公告,使其難有容身之地。
值得一提的是,今年10月,浙江省工商局已率先衝破銀行“霸王條款”的堅冰,使我省的消費者成爲中國第一批享受到合法消費貸款合同的消費者,這在國內金融界尚屬首次。“挑戰銀行消貸‘霸王條款’的成功,讓我們看到了向‘最後一座堡壘’衝鋒的勝利希望!”省工商局負責人表示。
省消協開出“保單”
由於保險領域涉及的問題專業性強、內容龐雜。浙江省消協特別向消費者開出“保單”,提醒消費者在簽訂合同的時候要注意以下幾點:
1、保險合同大的以格式條款形式出現,作爲提供者,保險公司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不能利用優勢地位,單方免除自己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否則,該條款無效。
2、保險合同的構成不僅是保險合同條款本身,還包括與保險合同密切相關的其他文件,如:《保戶理賠須知》、保險公司理賠規定等,這些文件、規定大多涉及保險人的責任免除,與投保人、被保險人、保險受益人的經濟利益直接相關,是出險後理賠的重要依據,在簽訂保險合同前,保險人必須提供並作明確說明。如事前未提供,或未履行明確說明義務,則有關保險公司責任免除的條款對消費者不產生約束力。保險公司不能據此減輕保險責任,違反合同義務。
3、準備投保的消費者,要注意瞭解保險方面的法律法規,防止經營者利用合同條款逃避或轉嫁法律責任。
4、簽約之前,消費者要仔細閱讀和研究合同條款的內容,比較保險費率的高低,挑選最適宜自己的產品,切忌礙於情面盲目簽約。對於不懂的內容,應要求保險公司作出明確解釋,並將解釋內容形成文字作爲合同附件,成爲履行合同和解決糾紛的重要依據。對於簽約前保險業務員只提供產品說明書,不出示保險合同、保險費率及其他相關資料的,消費者應拒絕購買。
5、對經營者提供的涉及專業性較強的格式合同,要注意向有關專家請教,避免因不懂專業而糊塗簽約,權益受損。
6、對於長期壽險,消費者收到保單後還有十天的猶豫期,在該期限內,消費者應再次審查保險合同及有關資料,發現問題及時詢問,如不滿意儘快退保。
消費者
寄望“霸王保險”落馬
記者昨天分別將“中消協、省工商局、省消協對保險業霸王條款的點評意見”告訴了幾位市民,他們均表示:希望看到保險業存在的這些不平等條約能率先在浙江一一落馬。
“買保險就是買放心。如果說連他們制定的合同都是不公平的,那保險公司還有什麼可信度?”杭州市雲天房產有限公司一位姓王的小姐表示。
而剛買了新車的周先生則告訴記者,他的駕齡纔剛滿半年,技術並不嫺熟,平時開車少不了刮刮蹭蹭,因此,他對人保設置的“500元免賠額”車損險很不滿:“車損在500元以下就不給賠了,這不是保險公司單方面強加於的霸王條款嗎?”同時他也相信,這條絕對不合理的條款能在省工商局及省消協的監督下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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