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在教室接吻,被學校勒令退學的成都某高校的兩名大學生狀告母校案,今天在成都市武侯區法院開庭。據瞭解,學生不服處分狀告學校案進入實體審理(實體審理是指法院未受理此案或法院裁定駁回起訴),在國內尚是首例。今天出庭爲大學生辯護的四川周達律師事務所陳乾波律師,是重慶籍。
今年5月9日晚,成都某高校兩名大一學生劉力偉(化名)和羅莉娜(化名)在教室裏擁抱、接吻,被學校的監控設備錄了下來。20日,學校以《大學學生違紀處分規定》第13條第3款之規定:發生非法性行爲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最後,兩人得到一紙勒令退學處分決定,兩人當學期的期末考試也被取消。
8月17日,兩人將學校告上法庭。12月2日,兩人接到法院傳票,得知此案將於今日開庭。
昨天,兩人的代理律師陳乾波稱,兩名學生的訴訟請求有三點:判令學校撤銷兩人的處分決定、安排兩人蔘加2003年至2004年該校外國語學院英語本科班第二學期的補考、判令學校同意兩人2005年第一學期註冊入學。
昨天,記者趕赴劉羅二人所在的學校,對二人進行了專訪。兩人都有一個共同的觀點:這場官司讓他們迅速地長大了,現在心理承受能力明顯增強,處事能力也有所提高。
據瞭解,他們是在3天前得知將要開庭這一消息的。昨日下午,兩人碰面對今天的出庭交換了意見。以下是記者與他們的對話。
對話劉力偉
記者:這個官司會對你以後生活產生影響嗎?
劉:無論輸贏都將影響我的一生。
記者:如果贏了會有啥影響?
劉:如果贏了,意味着我可以真正回校讀書。經歷了這麼多波折,更體會到學習的機會來之不易,如果能重返校園,我一定努力學習,豐富自己的知識,爲進入社會作好準備。
記:如果輸了呢?
劉:我的大學生活就此結束。因爲年齡原因(劉現在21歲),我不能重新去考大學。自己只有高中文憑,擔心難以適應社會。
對話羅莉娜
記者:這場官司對你以後的人生有何影響?
羅莉娜:這場官司影響我以後的人生路。和大學裏其他同學不同,我肯定會走一條不平常的路。但現在還不知這種影響是好是壞,這種影響要在幾年後才能表現出來。
記:你對學校的處理有何看法?
羅:平心而論,覺得重了點。如果學校不要我們勒令退學,我們也能承受。畢竟我們違反了校規。
記:你如何看待學校的校規?
羅:校規是1990年制定的,它已經不適應大學生的心理髮展。(停頓了一會)但從學校管理者來說,他們要管那麼多學生,他們希望有一套嚴格校規,嚴肅地管理學生。特別是在男女生關係上。
作爲我國首例進行實體審理的“大學生不服學校處分狀告學校”案,從訴訟到開庭審理,其間經歷了種種波折。
據陳乾波律師介紹,8月初,劉力偉和羅莉娜請他代理此案。8月17日,兩名學生在律師的陪同下,向武侯區法院遞交了一紙訴訟書。
法院會不會受理?訴狀遞到法院後,學生和律師都忐忑不安。按現行的《行政訴訟法》規定,學生不服學校處分,只能向其主管部門申訴,而不能將學校告上法庭。
數天後,陳律師得到法院立案的消息,學生心情稍安。但9月16日,他們收到法院一紙裁決書:此案終止審理。陳律師找到法官,法官解釋,要等待相關的司法解釋(即學生因行政處分不服,狀告學校可當原告)出臺後才審理。
此時,學校已開學上課。劉力偉和羅莉娜只得在校外租房自學。爲了不因審理中止而影響學習,兩名學生向法院遞交了“學校暫停執行勒令退學處分”的申請。
10月21日,法院下達了“終止執行勒令退學處分”的裁定書,兩名大學生搬回學校,一邊上課,一邊等待法院恢復審理。
12月2日,陳律師接到法院的開庭通知書,得知審理程序恢復。案子於12月6日(即今天)開庭。
聲音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姜明安:這個案子的開庭有着重要意義。
他說,這個案子的開庭,意味着打破了“內部關係”理論。過去人們認爲,學生與學校的關係是內部關係,其開除等未納入司法審理範圍。只能申訴,而申訴往往難以更改處理結果。
他認爲,這一案子的開庭有利於促進相關司法解釋的出臺,更有利於促進《學籍管理法》、《學校法》等法律法規的出臺。同時,他認爲,應把開除、勒令退學、記過等處分納入司法審理範圍,這將有利於自主辦學、學校的自治。
西南政法大學教授唐堯:“實體審理此案具有里程碑的意義。”
唐堯說,此案立案後,很多法學界的專家都希望法院能進行實體審理。他說,這個案子的影響特別大。現在高校大學生不服學校處分的事情經常出現,但從未進行實體審理。此案進入實體審理,意味着今後出現這種事,就可以進行實體審理。
高校管理者:
現行學生管理規定落後了
劉力偉和羅莉娜所在的學校學生處負責人曾指出,將兩名學生勒令退學,是按《規定》辦事。如果說他們的處理有錯,說明《規定》落後了,應該修改。
這名負責人所說的《規定》,是教育部1990年制定的《高校學生管理規定》,而事實上,教室接吻被勒令退學事件發生後,全國不少高校對此進行了熱烈討論,紛紛認爲《規定》應該儘快修改。
昨天,西南政法大學學生處處長郭增琦說,10多年來,《規定》沒變,但社會在變。作爲高校的管理者,他切身感受到《規定》已經不適應社會發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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